職工具有第四條所列提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交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職工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職工同戶籍的家庭成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個人社保,五險一金查詢】根據不同情形,職工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
1、購買商品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應提交網上聯機備案的《商品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收據;《商品房屋買賣合同》未納入聯機備案系統的提供《商品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通知書》(或《哈爾濱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批表》)、《經濟適用住房選號單》、《定金交款收據》。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職工同時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通知書》;
3、購買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4、購買承租權住房的,提交《購房協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產轉讓的收費票據、《公有住房承租證》原件及復印件;
5、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職工應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職工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購買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費用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翻建自住住房
職工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購買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費用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
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街道(鎮)及其以上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購買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費用發票。
(五)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六)償還個人購買住房商業貸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還款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七)離休、退休的,提交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的原件及復印件。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殘疾人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九)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簽發的出境定居手續(移民紙、定居卡、永久居住簽證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十)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一)調離本市轄區的,提交調入單位開具的調轉證明或調入單位職工個人公積金新賬戶證明。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25%)的,應提供同一戶口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戶口簿、租金交納證明、《公有住房承租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屬于承租非公有住房的,還應當提交經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的證明和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據。
(十三)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提交職工的死亡證明和合法繼承有效證明。
(十四)職工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領取低保金存折。
(十五)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二年未再就業的,應提供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哈爾濱市就(失)業登記證》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再就業證明。
(十六)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單位證明材料、《殘疾人證》或者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十七)【大病提取公積金,公積金查詢】職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單位證明、診斷證明、醫療費收據。
(十八)因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單位、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十九)單位解體、破產的
1、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應按規定提供材料;
2、職工找到新工作單位,繼續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應及時辦理賬戶轉移業務;
3、對于未能辦理提取或賬戶轉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可由所在單位在解體、破產前統一向所在轄區辦事處、分中心提出集體提取申請,經辦事處、分中心核實批準后,由單位經辦人統一辦理提取手續。辦理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解體、破產有關證明文件;
(2)《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公積金提取明細表》;
(3)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4)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5)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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