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近期的調查顯示,住建部曾計劃底在全國100個城市實現住房公積金聯網監控,但由于地方利益博弈一直難以實現。我們看到,十八屆三中全會雖然提到設立“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但考慮到已由國家開發銀行組建住房金融事業部,似乎住房公積金并未融入新的改革方案之中。
回顧歷史,我國自1991年上海在全國率先推出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示范作用下,1992年,北京、天津、江蘇、浙江等地相繼建立了住房公積金。此后便進入了“各自為政”的時期。直到1999年4月,我國出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近年雖有修訂,但仍存在諸多制度缺陷。
實際上,我國住房保障制度一直是學習新加坡模式。新加坡的公積金之所以成為住宅金融的重要融資工具,在于它有一獨特的住房供給和分配體系。在新加坡80%以上的住宅都是由政府建屋局統一設計、興建、定價并有償分配給國民,85%的國民享有公共組屋,其中93%為產權房。通過“公積金+公共組屋”模式,政府一手控制了購房儲蓄資金的規模和價值,另一手又控制了住房建設的規模和住房價格。相比之下,由于國情相異,簡單照搬就會出現很多問題。
應該說,我國公積金制度曾經起到很多積極作用,如促進了住房分配從福利走向市場的轉化、推動了中國個人購房抵押貸款的產生等,但也帶來突出的矛盾。總體看,整個體系是人為條塊分割的,且放任地方和管理機構突破現有規則。具體看,在公積金管理中,一是資金歸集難;二是資金運用無序;三是增值收益法律歸屬不清、分配不規范;四是封閉運行造成資金短缺與閑置并存。
之所以會如此,首先是住房公積金整體上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界定不清,并且現有各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定位于事業單位,難以有效履行公積金營運的職能。此外,也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不僅缺乏自上而下的行業監督,而且現有規則所確定的三個監督主體: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專戶存儲銀行、財政部門,在實踐中往往形同虛設,因此地方的公積金管理才容易成為政府的“錢袋子”,甚至出現腐敗案件。
長遠來看,住房公積金作為住房政策性金融的重要工具,并非個人利益再分配的手段,更要與政府財政資金支持保障房建設的職責區分開來。不管未來的住房公積金如何稱謂,關鍵是通過改革來減少公積金管理的“行政化”色彩,真正使之成為一個政策性住宅金融機構,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經營服務。未來可以考慮嘗試改造為政策性住房儲蓄銀行,亦可根據國情打造專業的政策性住房公積金資產管理公司。同時,還要為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戴上“緊箍咒”,既要構建金融監管機制,也要搭建行業監管的模式。當然,鑒于各城市公積金中心的情況差異較大,全國改革肯定有困難,所以可以選擇相對規范的地方,進行先試點、后推擴的改革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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