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第七條有關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職工可上海住房公積金提取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一)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
(二)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
(三)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賃費用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20%的。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職工,在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但須征得被提上海住房公積金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條 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外,還應根據情況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的,應提供由區(縣)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
2、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的,應提供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
3、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的,應根據不同的就業狀況提供家庭所有成員的收入證明、經市、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憑證》)和有效房屋租賃付款憑證。上述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包括以下幾種:
(1)對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應提供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2)對于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或自由職業者,應提供當年度的納稅憑證;
(3)對于處于失業狀態的職工,應提供其戶口所在街道出具的職工家庭收入證明。
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申請提取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時,還需提供相互之間的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或能夠證明相互之間關系的戶籍證明)和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出具的同意提取確認書。
職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申請手續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代辦。代辦人除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本人的身份證、社會保障卡、與提取申請人之間的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以及提取申請人的書面委托。
第四條 職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條件的,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各區、縣公積金管理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申請人憑審核單到指定的建設銀行辦理提取和支付手續;不準提取的,受理機構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條 提取金額以職工當時住房公積金賬戶實際存儲余額按十元倍數取整(賬戶保留十元以下)。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職工,每月可上海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屋的月租賃費用與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差額部分;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的職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屋的月租賃費用;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的,每月可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屋的月租賃費用扣除家庭月工資收入20%后的差額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額度不超過1000元。
第六條 受理機構有權對申請人申報的證明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對和審核。
申請人有義務事實提供并應接受受理機構的相關調查、核對和審核。
第七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本辦法自10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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