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受理
勞動爭議訴訟是勞動爭議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后程序,但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也是有內容和程序上要求的,以下這些情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受理。
1、違反勞動仲裁前置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未經勞動爭議仲裁這一必經的、強制性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了“15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應當在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當事人在規定的15日之內未提出起訴訟;超過15日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對訴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而也不予受理。
3、訴訟請求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于該受訴法院管轄。
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管轄,應當由發生勞動爭議的縣、市轄區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訴訟請求超越了受訴法院的管轄范圍,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
哪些勞動爭議法院會受理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5、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6、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
7、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8、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9、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10、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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