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現就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思想行動,深刻認識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實現科學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迫切需要,是建設強大國防、促進軍隊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堅持以人為本、更好地維護退役士兵權益的現實需要。要本著體現優待、保障權益,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積極穩妥、兼顧平衡的工作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體系,促進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適應發展的要求,適應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趨勢,適應國防和軍隊建設的要求。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要站在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關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精神上來,高度重視,超前謀劃,克服困難,創造有利條件,落實各項措施,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二、做好新老政策銜接,建立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制度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全市應建立以扶持自主就業為主,政府安排工作、國家供養、退休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城鄉一體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積極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2011年11月1日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的人員退出現役時,可以繼續選擇老政策也可以選擇新政策;2011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全部按照新政策執行。政府只負責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符合《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國發〔1999〕27號)規定的安置條件并選擇工作安置的退役士兵及以下四類人員安置工作:(一)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義務兵或士官;(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或士官;(四)屬烈士子女的義務兵或士官退出現役并選擇工作安置的,由接收地區縣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上述四類人員在艱苦地區或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后優先安排工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完善創業就業、社會保險、職業技能培訓、教育優待等優惠政策,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
三、抓好配套政策落實,進一步健全完善各項安置政策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
1.本市入伍的。本市戶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原則上由入伍時戶籍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易地入伍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人申請,可以易地安置: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批準易地安置。
3.其他情況。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因戰致殘5至8級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雙亡的。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出現役的直招士官參照軍隊同級其他退役士官的辦法接收安置。
4.落戶手續的辦理。本市戶籍的退役士兵憑接收區縣退役士兵安置部門開具的入戶介紹信,到當地公安機關以原戶口性質恢復戶口。對符合安置政策可以農轉非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持市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開具的戶口介紹信、接收安置審批表、戶口薄等有關材料,到市公安局戶口辦公室辦理農轉非手續。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持市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開具的戶口介紹信、接收安置審批表、結婚證、配偶戶口薄等有關材料,到市公安局戶口辦公室辦理落戶。
5.報到時限。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30天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接收地區縣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報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接收地區縣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報到。凡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1.自主就業的對象。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退出現役時士兵選擇自主就業的;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和烈士子女除外)。以上人員退出現役后,一律由接收地區縣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2.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的發放標準。自主就業的城鄉退伍義務兵退出現役時,由市和區縣兩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按照我市城鎮退役義務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金。退役士兵在役期間被選取為士官的,從下達士官選取命令當年起,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按照我市相關規定增發相應比例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女性退役士兵補助標準比照高一年限男性退役士兵補助標準發放。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隊發給的一次性退役金專用卡、收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戶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接收地的發卡銀行網點辦理退役金支取。退役士兵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3.扶持自主就業的相關優惠政策。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三)大力開展職業教育及技能培訓。按照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11〕43號)要求,繼續做好退役士兵城鄉一體免費教育培訓工作,所需經費按規定比例負擔,列入市和區縣兩級財政預算。從2011年秋季學期開始,對退出現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茖W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依據財政部等有關部門《關于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精神和資助程序,按退役士兵繳納學費的數額給予全額資助(最高不超過每人每年6000元),資助期限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一個學制期。
(四)其他相關優待政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具體辦法按照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征兵辦等六部門關于調整我市適齡青年參軍有關優待政策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11〕112號)執行。鼓勵各區縣在招收行政事業單位職工時拿出一定比例的指標招收退役大學生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及我市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出現役2年內允許入學或復學,并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或復學期間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和我市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軍齡計算為工齡,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籍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國家和我市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全額財政貼息(展期、逾期不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鼓勵和倡導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五)符合安置工作條件的安置政策。
1.安置計劃的制定。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做好當年退役士兵安置計劃,于每年6月30日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薊縣、靜?h、寧河縣,按照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自行制定安置計劃。安置計劃應向社會公布。
2.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在部隊未選擇自主就業,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間,按照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享受生活補助費,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于分配信開出后一次性發放。
3.其他相關政策及規定。凡由區縣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上崗為止。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或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六)保險接續政策。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退役士兵到接收單位就業或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轉入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役士兵不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條件的,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及醫療保險。退役士兵就業應當按規定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并符合《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七)嚴格督查督辦。
1.對于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于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的,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3.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順利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工作環節多、落實任務重、要求標準高,政策性、政治性強,涉及方面廣,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穩步推進。
(一)強化組織領導。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對重大和敏感熱點問題要親自協調解決,確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順利實施。
(二)加強宣傳教育。各區縣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教育,提高對安置改革內容、扶持就業、完成學業等優惠政策知曉率。
(三)完善配套政策。要圍繞制約和影響改革組織實施的關鍵問題,理清工作思路和程序,明確任務主體和時限,緊密結合實際,科學制定配套政策。
(四)做好工作銜接。新老安置政策并行期間,各區縣、各部門和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繼續做好安置計劃制定、配套政策出臺、基礎工作完善等工作,做到無縫對接,確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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