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退伍軍人就業政策,山東退伍軍人就業安置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的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四條 退役士兵安置堅持城鄉一體、多元安置、統籌兼顧、體現優待的原則。
退役士兵安置實行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機制,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國防動員以及雙擁考核評比目標體系,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級機構編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條 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接收與移交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應當根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計劃進行接收。
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戶口所在地;退出現役后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伍時戶口所在地。
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并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部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第十三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業、醫療、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四條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初級士官,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易地安置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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