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20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分配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房源籌集、分配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和在本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給予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或者貨幣補貼。
本辦法所稱住房困難,是指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本市住房困難標準。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第一款規定的受保障人群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市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區分不同對象實行分類保障,優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門。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初審等工作。城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復核工作,城區民政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開展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人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的核對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及市發展改革、價格、審計、財政、規劃、建設、國土、民政、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房源籌集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中長期規劃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發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年度資金計劃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發展計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主要用于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籌集、運營和發放貨幣補貼。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自治區、市安排、籌措的專項補助建設資金;
(二)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住房保障的資金;
(三)房改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及管理費用后的余額;
(四)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商業用房的租金及收益;
(五)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
(六)中央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融資;
(七)社會捐贈等其他資金。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政府投資新建、改建、購買、租賃;
(二)社會投資新建、改建、購買;
(三)從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公有住房調劑;
(四)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實行劃撥供應。
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運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資者可以依法轉讓其投資者權益或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于抵押融資,但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規劃設計性質和用途。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注明該項目為公共租賃住房,抵押權實現時不得改變項目的規劃設計性質和用途。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可以按項目內住宅總建筑面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套建設商業服務用房。
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用房,由政府投資建設的,歸政府所有,只能出租,不得出售;由社會投資建設的,歸投資者所有。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新建項目選址,由城區人民政府提出用地選址意向,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并報市規劃部門確認后,依法辦理用地規劃許可等手續。
第十三條 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六十平方米以內。
總建筑面積(含地下室)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交付使用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進行室內裝修。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推廣采用智能門禁、視頻監控、網絡通信等新技術。
第十五條 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規劃設計條件、建設條件意見書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比例、面積、戶型、建設標準、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以及建成后向政府移交等內容。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配套設施,應當與項目主體同步建設,并經驗收合格后與項目主體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周邊配套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由項目所在地城區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配套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應當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同時或者提前竣工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采用租賃方式籌集公共租賃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租賃期限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房屋租賃協議。
第三章 保障方式與資格管理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包括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
實物配租,是指將公共租賃住房出租給符合規定條件的保障對象,并按規定的標準收取租金。
貨幣補貼,是指向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但未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給予住房租金補助。
第十九條 同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不得同時享受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
實行實物配租的,每個保障家庭配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已經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后二十日內應當退出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實行貨幣補貼的,補貼金額按照本市住房困難標準、家庭人均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受保障的家庭成員人數、房屋租賃貨幣補貼標準計算確定。
房屋租賃貨幣補貼標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一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主申請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與主申請人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需要與主申請人共同申請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主申請人的申請經受理機構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請的,受理機構不予受理;與主申請人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已經與主申請人共同申請,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請的,受理機構不予受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和與其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監護人作為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沒有上述監護人的,可以由其他監護人代為申請。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或者貨幣補貼:
(一)戶籍在本市城區范圍內,并且在本市城區范圍內居住;
(二)經民政部門認定屬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填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家庭。
(三)無自有汽車。
申請人單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年滿三十五周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不受年齡限制。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實物配租的,經市住房保障部門核準后,在獲得實物配租前,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發放貨幣補貼。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