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重點任務分工方案:
一、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實現全省統一城鄉戶口登記管理,完成陜西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為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提供支撐。(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統計局等負責。除明確各部門分別負責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為牽頭部門,下同)
(二)到2020年,實現累計1000萬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全省城鎮化水平達到62%,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的新型戶籍制度。(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二、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三)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在縣級市市區、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四)放寬市轄區落戶條件。在我省市轄區(西安市市轄區除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1)有合法產權住所;(2)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租借、寄住)并連續居住1年以上;(3)有合法穩定就業并交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五)改革西安市市轄區落戶政策。西安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文化程度、專業職稱(職業技能)、個人誠信記錄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置落戶積分分值,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具體戶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由西安市政府制定,并報省政府備案。(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三、創新人口管理
(六)西安市在6月底以前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戶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實現全省城鄉統一戶口登記的目標,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省公安廳負責)
(七)已實施城鄉統一戶口登記的地市,要進一步完善統一城鄉戶口登記相關制度,建立健全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統計局等分別負責)
(八)認真貫徹落實《陜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1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建立流動人口協管員隊伍,落實入戶調查制度,準確掌握流動人口的動態信息,按照“誰招租、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招租人和用工單位的管理責任,著力提高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水平。(省公安廳負責)
(九)逐步拓展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領域和范圍,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分別負責)
(十)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省統計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等負責)
(十一)建成覆蓋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陜西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統計局等負責)
(十二)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民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等分別負責)
四、提升城鎮化發展質量
(十三)以“一核兩軸兩帶三走廊四極”為城鎮格局,按照“以人為本、四化同步、優化布局、生態文明、文化傳承”的新型城鎮化道路要求,堅持城鄉政策一致、規劃建設一體、公共服務均等、收入水平相當,以人的城鎮化,大力推進我省城鎮化建設、移民搬遷工程和新農村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等負責)
(十四)協調各方力量,整合各類資源,完善移民新村和社區的配套設施。(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扶貧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五)加大小城鎮在教育、衛生、養老、交通、商業等公共基礎設施方面的投入力度,建設美麗城鎮、適居城鎮、文化城鎮,吸納農村勞動力就近就地轉移就業,促進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從根本上改變農村居民的居住環境,引導農村居民轉變舊的生活方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六)加強城鎮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體系建設,積極推廣社區管理網格化經驗,建立健全以社區黨組織,以社區自治組織為主體,以社區專業性服務機構為依托,建立社區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和駐社區單位密切配合及社區居民廣泛參與的新型社區管理體系。(省民政廳負責)
(十七)推進農村新型社區建設,推進政府職能向社區延伸,推進“三官一律”(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進社區,創建平安社區、和諧社區。(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等負責)
(十八)充分發揮社區服務站的作用,及時將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納入社區服務管理。(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等負責)
(十九)在社區、居民小區設立集體戶,為無自主產權住房、無法在實際居住地址落戶的人員解決落戶地址問題。(省公安廳負責)
五、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二十)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移民搬遷和村組撤并安置用地的確權登記工作。(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負責)
(二十一)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省農業廳、省委農工辦、省林業廳等負責)
(二十二)集體收益分配權以是否擁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依據,戶口登記不作為享有集體收益分配權的依據,戶口遷移與集體利益收益分配無關。(省農業廳、省委農工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等負責)
(二十三)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要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開展。現階段,不得以退出“三權”作為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省農業廳、省委農工辦、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等負責)
(二十四)按照以流入地為主、以普惠性幼兒園為主的原則,妥善解決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入園問題,保障隨遷子女與當地戶籍適齡幼兒同等享有入園的權利。(省教育廳負責)
(二十五)將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鎮教育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學校布局,科學核定教師編制,足額撥付教育經費,使隨遷子女以流入地公辦學校為主接受義務教育。將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納入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范圍,免除其學雜費。(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二十六)認真貫徹落實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后在陜參加升學考試方案〉的通知》(陜教考〔2012〕8號)要求,確保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二十七)完善覆蓋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公共就業服務。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全面落實農業轉移人口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就業。全面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深入開展“人人技能工程”、“一網兩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大力開展新型農民、農村實用人才和進城務工人員培訓。強化企業崗位技能培訓責任,落實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以新進城農民為重點,進一步完善各類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負責)
(二十八)擴大農業轉移人口城鎮社會保障覆蓋面。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合理確定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鼓勵農業轉移人口及早在城鎮參保并持續按規定繳費,實現與城鎮職工平等參加工傷、失業、生育等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建立健全政府、企業、個人合理分擔的可持續籌資機制。理順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險的銜接,做好已進入城鎮社會保障系統的農業轉移人口養老、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的相關工作。建立并完善新農合與城鎮居民醫保關系接續辦法,允許農業轉移人口自由選擇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保證其按照統籌地區政策自愿選擇參保,并在當地享受醫保待遇。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逐步實現社會保障“一卡通”。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等負責)
(二十九)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標準量化調整機制,制定全省相對統一的社會救助標準。完善臨時救助制度,規范救助范圍和流程,覆蓋所有遭遇突發性、臨時性困難或其他特殊困難而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家庭。(省民政廳負責)
(三十)提高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醫療衛生服務。根據常住人口規模,合理配置、規劃并不斷調整社區衛生計生服務機構布局,推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三十一)拓寬農業轉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推進進城落戶農民與城鎮居民同等享有保障性住房,使租賃型保障房、購置型保障房、租賃補貼等惠及農業轉移人口。鼓勵城市政府根據自身財力和常住人口需要,有效擴大保障房供給規模,優化供給結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三十二)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省、市、縣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建立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依據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性質,明確政府、企業、個人的支出責任,確保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務保障到位。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務由接收地財政負責保障,上級財政在測算轉移支付時作為因素予以考慮。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提高基層可用財力水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六、加強領導統籌推進
(三十三)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和推進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復雜性,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家決策部署上來,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落實責任,認真做好國家和我省有關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實工作。(各市、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負責)
(三十四)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戶籍制度改革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努力在國家和我省確定的基本戶籍制度的原則和政策范圍內,統籌規劃、穩妥推進。(各有關部門負責)
(三十五)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和完善戶口登記制度建設,嚴格戶口登記管理,嚴肅法紀,堅決杜絕違法違規辦理戶口,確保公民戶口登記準確性、唯一性和權威性,確保我省戶籍制度改革穩步推進。(省公安廳負責)
(三十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梳理現有政策規定,凡與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不相符的要抓緊修改完善,逐步剝離附加在戶口性質上的有關政策規定。(各市、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負責)
(三十七)各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全面準確闡釋中央、我省有關政策精神,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措施,合理引導群眾預期。要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其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和好做法,為進一步推動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