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片區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10]126號)和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工作切實糾正當前征地工作中存在問題的緊急通知》(贛國土資字[2011]11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地補償工作,解決當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補償標準分配不公、隨意性較大等問題,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按照省政府批準我市的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結合我市城市規劃區實際,市政府制定了《景德鎮市城市規劃區征地補償標準實施細則》,現予印發,原征地補償標準同時廢止。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景德鎮市城市規劃區征地補償標準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和改進征地補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片區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10]126號)和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工作切實糾正當前征地工作中存在問題的緊急通知》(贛國土資字[2011]11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依法征收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必須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嚴格按照征地補償分配標準足額補償到位。
具體征地補償標準(不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為:
單位:元/畝
區域 編號 | 年產值 標準 | 區域范圍描述 | 地類 | 補償 標準 |
I. | 2820 | 包括竟成鎮、西郊墾殖場 | 水田、菜地、棉地 | 86288 |
精養魚塘 | 86288 | |||
果園、茶園 | 86288 | |||
旱地、宅基地 | 57813 | |||
林地及其他農用地 | 35000 | |||
集體建設用地 | 35000 | |||
未利用地 | 22000 | |||
II. | 1426 | 包括呂蒙鄉、楓樹山林場 | 水田、菜地、棉地 | 53749 |
精養魚塘 | 53749 | |||
果園、茶園 | 53749 | |||
旱地、宅基地 | 36012 | |||
林地及其他農用地 | 31000 | |||
集體建設用地 | 31000 | |||
未利用地 | 11000 | |||
III. | 1392 | 包括鲇魚山鎮 | 水田、菜地、棉地 | 47063 |
精養魚塘 | 47063 | |||
果園、茶園 | 47063 | |||
旱地、宅基地 | 31533 | |||
林地及其他農用地 | 26000 | |||
集體建設用地 | 26000 | |||
未利用地 | 9413 | |||
IV | 1352 | 包括麗陽鄉、荷塘鄉 | 水田、菜地、棉地 | 38653 |
精養魚塘 | 38653 | |||
果園、茶園 | 38653 | |||
旱地、宅基地 | 25898 | |||
林地及其他農用地 | 20000 | |||
集體建設用地 | 20000 | |||
未利用地 | 7731 |
“飛地”征地補償,按照“飛地”所坐落的區域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三條青苗補償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無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或無損失的不補償;有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或有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墳墓補償按《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條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活保障、福利,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其他事項
1、地上房屋等其他附著物補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社會保障費用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3、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建設項目,其征地補償標準按省政府另行制定的標準執行。
4、征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由市農業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民政局等部門另行制定。
5、市發改、財政、監察、國土資源、信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民政、審計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對實施工作的監督,防止弄虛作假和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情況的發生。
第六條《景德鎮市城市規劃區征地補償標準實施細則》公布后,各鄉(鎮)、村要按公開透明的原則,嚴格執行征地補償標準實施細則,積極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征地工作。
第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