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新聞中心新房頻道專題總匯樓盤搜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鎮江市征地補償
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
鎮政規發【2014】3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三山”景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企事業單位:
《鎮江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鎮江市人民政府
3月1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及采煤(礦)塌陷地征地的補償標準,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確定。
被征地安置農民不包括歷次征收土地已進行安置人員;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在編在職和離退休人員。
第六條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由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負責。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征地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編制和費用的解繳;財政部門負責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審核、發放及個人分賬戶管理;公安、農林、審計、監察、民政等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管、協調和指導。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土地交付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第七條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報市、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八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九條土地補償費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所征收土地的不同類別,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相應倍數確定。
(一)征收耕地(含菜地,下同)、其他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征收魚塘、果園、其他經濟林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京口區、潤州區、鎮江新區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每畝2400元;菜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每畝4600元;其他地區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每畝2100元,菜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每畝3000元。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物價水平,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物價、農林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測算并適時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見附件1)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辦法及標準按市、轄市、丹徒區、鎮江新區的規定執行。
對需要評估的項目,丹徒、京口、潤州、鎮江新區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委托有資質的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確定。轄市的由轄市國土部門牽頭,轄市價格認證機構進行評估確定。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作價收購補償(見附件3)。
第十一條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費按一季產值計算一次性補償(見附件2),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
(二)在征地告知書送達后,擅自突擊栽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三)建設用地和無收益的非耕地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征收農用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農用地數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京口、潤州、鎮江新區為23000元/人,其他地區為17000元/人。
(二)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鎮(街道)、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依法批準后,由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六條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按期交地。
第十七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當事人可提請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方案爭議在裁決前不影響征收行為的實施,裁決后按裁決的結果執行。
第三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十八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行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并逐步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接軌。
第十九條經依法批準征收土地后,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三個年齡段:
(一)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勞動年齡段;
(三)年滿60周歲養老年齡段。
確定的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條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二十一條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自愿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以選擇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養老補助金的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確定,并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步調整。具體標準由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確定。
被征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但不得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待遇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費重復享受。
第二十三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以及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負責解決。
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上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不足部分從土地出讓金中優先安排。
丹徒、京口、潤州、鎮江新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按上述最低標準籌集,籌集標準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而同步調整。當年新征收土地另按每畝計提3萬元,作為社會保障統籌資金,上述所需資金列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四條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并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五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六條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條被征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后,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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