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公眾的認知卻似乎與以上實際情況不符。原因在于,近些年有些地方自行安排增加了津補貼,個別機關仍分福利房。因此,不少人認為,公務員收入水平是高于企業人員的。
但應看到,不同地區、部門、層級的公務員,其工資和全部收入很不平衡,相互之間實際差距也較大。
所以,可作出這樣的判斷,國家規定的公務員工資制度安排的水平總體不高,公務員實際收入有高于企業同類人員的,也有許多低于企業同類人員的,特別是基層公務員的收入大多數是偏低的。隨著深化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務員津補貼,規范公務員福利待遇和工資分配行為,同時抓好相關配套改革,將能夠使公務員工資水平處于一個合理的水平。
改革第一步
公務員工資改革的首要任務是要調整工資結構,即提高基本工資比重,降低津補貼的比重。這也是本輪公務員基本工資調整方案所要完成的任務。
據統計,全國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即基本工資)大約只占公務員全部工資的30%左右,其余70%為各種津補貼,這是極不合理的,根本違背工資分配的一般規律。
計劃經濟時期,中央根據各地區物價、收入水平情況不同,劃分出不同地區類別,并據此安排不同地區的工資標準。改革開放后,取消了地區類別,又實行地區財政分灶吃飯,不少地方自行安排津補貼的增長,進而使財政收入高的地區與財政收入低的地區津補貼收入懸殊。
因此,調整工資結構的過程,也是進一步清理整頓津補貼的過程。此次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公務員基本工資調整方案,其主要內容就是上調基本工資的標準,下調津補貼標準,通過這種“此消彼長”,實現調整工資結構的改革目標。同時,下一步需要把各地所有津補貼都納入整頓監管范圍。
但是,這次基本工資調整,并沒有完全建立健全與職務職級并行制度相對應的工資待遇制度,特別是沒有明確地區附加津貼等制度如何安排。而這些安排對于鞏固并促進工資結構調整到位十分重要。
一方面,地區附加津貼制度按照地區居民收入、物價等差異,調整不同地區公務員的收入,保證他們在當地的生活水平,又能夠把地區之間的工資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另一方面,艱苦地區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也有利于保持在較為艱苦環境下或特定工作崗位公務員隊伍的穩定。
這說明,接下來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