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一、宿遷產假規定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可增加產假15天
3、懷孕三個月內流產的,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20~30天的產假
4、懷孕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90天產假
6、晚育者增加30天
7、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產假的前提是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二十三周歲結婚后懷孕的初次生育。
二、宿遷產假工資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亮相的草案取消晚婚假、晚育假,規定婚假一律13天。對符合規定生育的,女方產假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延長三十天,男方護理假延長5天,共15天。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經2004年、2014年兩次修正。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五中全會關于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以下簡稱全面兩孩政策),適應江蘇人口形勢的發展變化以及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不斷深化的新形式,亟待修訂《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