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條 為了推行計劃生育,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和社會進步,實現我市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市、轄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稱衛計部門)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發改、公安、教育、財政、民政、審計、人社、住建、統計、工商、食藥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資源分布情況,合理配置婦幼保健、兒童照料、學前和中小學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資源;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增強社區幼兒照料、托老日間照料和居家養老等服務功能。
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開辦非營利性婦女兒童醫院、普惠性托兒所和幼兒園等服務機構。
第六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經費。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監督和檢查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夫妻,按照規定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免費辦理生育登記,自主安排生育。
第八條 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再生育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與復印件:
(一)近期兩寸免冠合影照片一張;
(二)結婚證;
(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已生育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符合生育條件的婦女懷孕后,可以到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免費領取優生健康檢查服務證,F居住地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優生健康檢查服務證所列項目提供服務。
第十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符合本辦法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九十八天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共一百二十八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具有節育、流產等其他情形的,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假期。
前三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在女方產假期間,鼓勵男方所在用人單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兒假。
第十一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扶助:
(一)自本辦法實施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職工到所在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人員到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人每年各領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獎勵金。
(二)城鎮職工辦理企業養老保險退休手續,且退休時未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待遇的,按照規定享受企業退休職工一次性獎勵金三千元;城鎮非從業居民年滿六十周歲的,按照規定享受城鎮非從業居民一次性獎勵金三千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時按照政策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三)符合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條件的農村居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八十元的標準享受補助。
第十二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單位職工,其獨生子女入園按照規定在所在工作單位報銷保教費。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單位職工,其獨生子女醫療費一般按照單年份男方工作單位、雙年份女方工作單位支付,特殊情況可以由雙方單位協商解決報銷辦法,報銷至十八周歲;喪偶或者離婚后,沒有再婚的,一般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工作單位支付醫療費;實行職工子女醫療費統籌的,獨生子女醫療費報銷按照規定享受醫保政策報銷待遇后,在父母所在工作單位報銷剩余部分的費用,并且按照每人每年核定不低于四百元結算。低于核定標準的按照實際金額報銷,超過部分由父母所在工作單位實行年度內分段按照比例負擔。
第十三條 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聯系人制度。
特別扶助對象享受下列特別扶助待遇:
(一)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政策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特別扶助金;
(二)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住建部門會同市衛計部門負責制定;
(三)年滿六十周歲失能、部分失能或者生活困難的,符合條件的對象按照規定享受政府購買的養老服務補貼;
(四)年滿六十周歲的,納入基層醫療服務機構定期上門巡診服務范圍;
(五)年滿六十周歲的,辦理免費公交卡、園林游覽年卡;
(六)依法收養子女的,優先辦理并簡化收養手續,減免相關費用;
(七)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殘疾獨生子女學生從學前到高中階段按照相關政策享受教育資助,免費提供職業培訓。
第十五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建立計劃生育公益金制度,用于對實行計劃生育的特殊困難家庭進行救助。
第十六條 各單位執行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
第十七條 衛計部門會同工商、食藥監部門建立查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違法行為的協作工作機制和聯動執法機制,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是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或者組織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 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由轄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民違反本辦法規定生育的,其所在工作單位以及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管理責任的負責人,當年不得被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條 拒絕、阻礙衛計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威脅、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職工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參照本辦法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扶助標準,根據上級規定,結合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可以動態調整。
第二十五條 鎮江新區、高新區管委會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3年10月15日鎮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鎮江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辦法》(鎮政發〔2003〕2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