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臺州學院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尊重學生專業學習的選擇權,充分調動學生學習 積極性,提高教學和學生學習質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 理規定》(教育部第 41 號令)、《浙江省教育廳關于浙江省普通本?圃盒W生轉專業的指導意見》等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轉專業原則
第二條 學生轉專業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以學生為本
把學生成長成才放在第一位,樹立人人成才、多樣化成才觀 念,面向全體學生,改革人才培養模式,尊重學生個性選擇,鼓 勵學生個性化發展,努力為每個學生提供適合的教育,滿足不同 潛質學生的發展需要。
(二)推進自主理性選擇
遵循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深入研究學生需求和社會需 求,積極為學生自主理性選擇、實現良好專業發展創造條件。加 強對學生學業、職業規劃的引導,幫助學生充分了解專業情況, 指導學生從社會需求及自身個性發展、興趣、特長等需要出發, 增強專業學習的適應性和穩定性,理性選擇專業。
(三)實行適度調控
根據資源配置情況和人才培養目標,制訂學生轉專業條件, 在教學資源和教育質量得到保證的情況下,尊重學生意愿,努力 滿足學生合理的專業選擇要求。
(四)堅持公正公平
規范制訂轉專業申請、考核和批準等程序,各專業的轉專業 計劃及相關規定須在校內公布,實施結果須在校內公示,自覺接 受廣大師生監督。
第三章 轉專業條件
第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錄取學生的轉專業按錄取當 年的招生章程規定執行。
第四條 除下列情形外,一般允許學生申請轉專業:
(一)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二)應予退學的;
(三)從外校轉入的;
(四)招生主管部門或學校在招生時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如定向招生、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單獨考試、中本一體等);
(五)身體條件不符合申請轉入專業的體檢標準的;
(六)體育類、藝術類專業與其它專業互轉的;
(七)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第五條 符合本校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均可申請轉專業,各 轉出學院不得設置障礙。
第四章 轉專業程序
第六條 方案的制訂
二級學院根據各專業實際情況,制訂各專業的轉專業方案, 方案應包含面向對象、限制條件、考核辦法、錄取方案和擬接收 名額。每個專業的名額總數占相應招生年份錄取人數的比例不低 于 30%,一般情況下,第一學期不低于 15%,第二、三、四學 期由二級學院自行分配。若前面學期提供的名額已達到 30%的, 后面學期的名額由二級學院自行決定。
轉專業方案經教務處審核通過,并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后,予 以備案。備案后,按備案的方案執行;如需變更的,須重新備案。
第七條
考核和錄取
學生根據轉專業通知的規定申請轉專業,擬轉入二級學院依 據事先公布的考核辦法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成績、錄取條件,擇 優選拔(另有規定的除外),擬定錄取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如某專 業的申請轉入人數不超過擬接收名額,除明顯不符合錄取條件的 之外,原則上應全部錄取。
第八條 退役學生轉專業
入伍前已被本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保留學籍的士兵,退 役入學或復學后,申請轉專業的,若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條 件以及轉入專業的申請條件,不受專業類別的限制,不占名額, 直接免試錄取。
第九條 特殊情況轉專業
特長生轉專業:在擬轉入專業有特殊專長的學生,不占名額, 由擬轉入二級學院依據特長生轉專業方案,審核其佐證材料,進 行單獨考核,擬同意轉入的,報學校復審。
創業學生轉專業:休學創業學生復學后,申請轉入與創業項 目相關的專業的,不占名額,由擬轉入二級學院審核其佐證材料, 進行單獨考核,擬同意轉入的,報學校復審。
學習困難學生降級轉專業:因疾病、身體缺陷等特殊原因, 不適合就讀原專業,確有學習困難的,可申請降級轉專業,由轉 入二級學院審核、面試,若同意轉入,且符合轉入條件的,錄取 不占名額。
第十條 教務處匯總、審核學生轉專業的情況,將擬同意轉 專業的名單進行公示,并報校務會議審批,由學校發文公布同意 轉專業的學生名單。
第十一條 二級學院和相關部門做好轉專業學生的轉出和接 收工作。
第十二條 已被轉入專業錄取的學生,在公示期內申請放棄 的,按名次順序順位遞補。在公示期結束后,試讀期內申請退回 的,不再遞補。
第五章 轉專業后的學業要求
第十三條 轉入二級學院做好轉入學生的人才培養方案更新以及轉入后修讀課程的指導工作。轉專業后的課程銜接:(一)相同課程的學分直接予以承認。(二)相近課程的學分,經轉入學院審批后,可以替代。(三)其余課程的學分,經轉入學院審批后,可計入通識任選課的學分。(四)轉入專業前期已開課,但學生未修讀的課程,應及時補修。
第十四條 學生轉專業后執行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須達到 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要求方可畢業。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學生轉專業后執行轉入專業的學費標準。
第十六條 學生在轉專業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轉專業資格。工作人員在轉專業過程中有營私舞弊行為的,依據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杜_州學 院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臺學院發〔2017〕72 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類別 | 專業名稱 |
---|---|
金融學類(本) | 金融學 |
經濟與貿易類(本)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馬克思主義理論類(本) | 思想政治教育(師范) |
教育學類(本) | 小學教育 科學教育 學前教育 |
體育學類(本) | 體育教育 |
中國語言文學類(本) | 漢語言文學 漢語言文學(師范) |
外國語言文學類(本) | 英語 英語(師范) 商務英語 |
歷史學類(本) | 歷史學(師范) |
數學類(本) | 數學與應用數學 |
物理學類(本) | 物理學(師范) |
化學類(本) | 化學 |
生物科學類(本) | 生物科學 |
機械類(本) |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智能制造工程 機械電子工程 |
材料類(本) |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材料物理 材料科學與工程 材料化學 |
電氣類(本)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電子信息類(本) | 電子信息工程 |
計算機類(本)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
土木類(本) | 道路橋梁與渡河工程 給排水科學與工程 土木工程 |
化工與制藥類(本) | 制藥工程 化學工程與工藝 |
環境科學與工程類(本) | 環境工程 |
建筑類(本) | 建筑學 |
生物工程類(本) | 生物工程 |
臨床醫學類(本) | 臨床醫學 |
醫學技術類(本) | 醫學檢驗技術 康復治療學 |
護理學類(本) | 護理學 助產學 |
管理科學與工程類(本) |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 |
工商管理類(本) | 財務管理 工商管理 市場營銷 |
工業工程類(本) | 工業工程 |
旅游管理類(本) | 旅游管理 |
音樂與舞蹈學類(本) | 音樂學 |
美術學類(本) | 美術學 |
設計學類(本) | 視覺傳達設計 產品設計 |
溫州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及
時間:2024-07-12 10:0:56浙大城市學院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2 10:0:47溫州大學本科招生網登錄入
時間:2024-07-12 09:0:18浙大城市學院本科招生網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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