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在出生60天內(各地政策不同,有些地方不一定是60天),拿著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父母雙方身份證(媽媽不去要提供媽媽授權爸爸簽字的委托書)以及出生腳印紙,到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后,帶上入戶方戶口本、父母身份證原件、出生醫學證明、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即可。
新生兒上戶口有時間限制的,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上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