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出生登記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新生嬰兒,準予隨父或母辦理出生登記入戶。
(一)屬計劃內新出生的,父母親雙方或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區的。
(二)屬計劃外新出生的,父母親雙方或母親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區,父母親已接受計劃外生育處理的。
二、辦理出生登記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辦理出生登記除需提供嬰兒父母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計劃生育服務證(或街、鎮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小孩《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一)嬰兒父或母為非戶主的,還需提供戶主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同意入戶證明;父母雙方或父(母)一方為現役軍人的,則需提供軍官證原件及復印件(屬隨父報出生的,還需提供隨軍報告表原件及復印件)。
(二)屬報出生入單位集體戶的,需提供單位同意入戶證明和集體戶口簿首頁。
(三)父母在國(境)外所生的小孩,需提供國(境)外的出生證明及翻譯公證書、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四)父母雙方或一方是本市戶口所生的小孩,因父母死亡或本市一方被判刑,外地一方失蹤(或改嫁)需隨本市親屬入戶的小孩。由申請人提出書面入戶申請,提供父母雙方或父母一方的死亡證明或法院的判決書、派出所出具的失蹤證明、小孩由本市親屬撫養的公證書。
(五)父母雙方為現役軍人或父(母)一方為現役軍人、另一方戶口在外地,小孩報出生需新立戶的,需提供合法的房產證明或單位分房證明。
三、辦理出生登記的具體手續
(一)符合第二條(一)(二)款情況的人員,持上述相關證明材料可在市區內任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入戶手續。
(二)符合第二條(三)(四)(五)款情況的人員,持上述相關證明材料在入戶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入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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