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安徽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范(修訂)》(皖公通[2009]54號)、蚌埠市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意見》(蚌發[2011]26號)
二、辦理條件:
嬰兒出生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三、辦理程序
向現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請及材料,派出所窗口受理,凡不滿1周歲的嬰兒,現場辦理。1周歲至13周歲的兒童,由轄區公安派出所所長審批,14周歲以上的,由二名民警調查核實(調查相關知情人2人以上),寫出調查報告,經派出所所長審批后,報市公安局審批。
四、申報材料:
1、國內出生:
(1)監護人、親屬、收養人、福利院等申請人的申請;
(2)父母雙方的結婚證及身份證復印件。
(3)父母一方的《戶口簿》,父、母戶口一方不在本市的,須出具嬰兒在他市未落戶證明;非婚生的嬰兒,隨父辦理戶口登記時,應有親子(女)鑒定證明;
(4)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民政局簽發的《收養證》或公證處的《收養公證書》等證明。
(5)超計劃生育的,需提交社會撫養費征收證明。
2、國外出生: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生育的子女(未取得他國國籍或居留證明),回國(入境)后:
(1)監護人、親屬等申請人的申請;
(2)父母雙方的結婚證及身份證復印件。
(3)國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證明》及翻譯件,
(4)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5)父母常住戶口已被注銷的,可在其他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
(6)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永久)居留權,或者已在住在國連續合法居留滿五年的,還應當提交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和批準定居通知書。
(7)超計劃生育的,需提交社會撫養費征收證明。
五、辦理時限:
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派出所戶口內勤當場辦結;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辦的材料,第二次辦結。對需報市公安局審批的,對申辦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接到上報材料后,經審查,應當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二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六、收費標準和依據:不收費。
七、辦理地址:蚌埠市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八、監督電話:市局治安支隊:2089054,市局督察支隊:3053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