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戶口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新生嬰兒在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和《戶口簿》,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隨父報出生的,必須攜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外省市婦女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結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常住戶口。此類戶口由公安派出所審核后辦理出生登記。需審核的證明材料如下:(1)嬰兒父母的結婚證; (2)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非婚生嬰兒隨父或隨母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縣)局審批。需審核的證明材料如下:(1)申請人父親或母親要求嬰兒申報本市常住戶口的書面申請; (2)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3)隨母申報常住戶口提供產前醫院檢查證明,隨父申報常住戶口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4)父或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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