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乘繳費年限乘1%。以下是無錫養老金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普調部分。
另外,對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新辦法實施(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參保人員,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注: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參保人員某年繳費工資指數,是指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與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
舉例說,職工甲以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那么他繳費工資指數就是1;乙以下限基數(即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那么他的繳費工資指數就是0.6;丙以上限基數(即全省或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繳費,繳費工資指數就是3。
如果他們從1992年1月1日至退休的上一年一直按這樣的標準繳費,相對應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就分別為1、0.6、3,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也就是他們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倍、0.6倍、3倍,假設他們同年退休,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則分別為2000元、1200元和6000元,
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分別為2000元、1600(〔2000+1200〕÷2)元和4000(〔2000+6000〕÷2)元。再假設他們的繳費年限為30年,那么基礎養老金分別為600元(2000元×30%)、480元(1600元×30%)、1200元(4000×30%)。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退休年齡4041424344454647484950
計發月數233230226223220216212208204199195
退休年齡5152535455565758596061
計發月數190185180175170164158152145139132
退休年齡626364656667686970——
計發月數1251171091019384756556——
注:參保人員退休時年齡未滿40周歲的,統一按40周歲的標準確定;年齡超過70周歲的,統一按70周歲的標準確定。退休時年齡超過表列整數的,取下一檔計發月數,如,退休時年齡為56周歲2個月,則計發月數取值158。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為基數,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及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1)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2)根據不同情形,另需分別攜帶以下材料:
1、計生獎勵材料原件;
2、房貼證明:享受房貼人員,需攜帶《關于參保人員享受房貼的證明》,其中對單位或個人申報的房貼金額超過5元的,另需攜帶xxx年底之前的工資單復印件;
3、解聘材料: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工作的女性,年齡在50-55周歲之間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需攜帶注有聘用期限的聘用合同或解聘書復印件;
4、工資憑證:按外商投資企業辦法計發養老待遇的人員需攜帶該人員xx年和xxx年的工資發放憑證復印件;
5、《養老人員養老金申報表(機關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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