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于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調整辦法如下
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結合
此次調整從2020年1月起為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辦法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掛鉤調整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調”的激勵機制,適當傾斜體現對高齡退休人員群體的關懷照顧。
定額調整分三檔
定額調整按退休、退職分三檔。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掛鉤調整多繳多得
掛鉤調整按多繳多得,長繳多調原則,養老金發放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雙掛鉤:
根據每人每月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情況,按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同時,以本人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基數的1.6%。
部分人群適當傾斜
按規定革命老同志、艱苦地區會適當傾斜。經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后,對部分人員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40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
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即1939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后,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
市人社局提醒
以上調整辦法,具體到每位退休人員,由于參加工作時間的早晚、退休時間的早晚、在職時繳費年限長短、繳費水平的高低、現在年齡的大小的不同,每人增加的金額有所差別。若有疑問,可向當地人社服務大廳進行咨詢。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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