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于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24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就我省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調整對象)。
二、調整時間
從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掛鉤調整
1.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2.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5%。
(三)適當傾斜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5.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39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即1938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7.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后,根據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四、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尚未納入經辦的,由原單位墊付,實際經辦后結算)。
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按照統一部署,及時調度資金,精心組織實施,嚴格落實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調整水平,不得自行突破政策規定。要通過壓實地方主體責任、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加強擴面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統籌安排調劑基金和補助資金等措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確保調整政策落實到位,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各地各部門要準確解讀政策,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進行。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告。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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