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要修訂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
答:我省從2006年開始探索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2006年2月,省政府辦公廳批轉了甘肅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意見》(甘政辦發〔2006〕28號),明確了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對象、程序、形式和管理。2009年5月,省政府印發了《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甘政發〔2009〕41號),基本建立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
為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的工作責任,按照項目隸屬關系承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2011年11月,省政府將《暫行辦法》修訂為《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甘政發〔2011〕141號),既保障了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又保障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但是,隨著各地項目建設數量的增多,受近幾年經濟下滑形勢的影響,地方政府補貼資落實難的問題也日益凸現。同時,受征地補償片區綜合地價較低、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意識不強等因素影響,部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加之,政策比較復雜,分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籌資標準都不一樣,項目隸屬關系難界定。為此,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省人社廳等部門提出修訂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
二、《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修訂完善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一是《社會保險法》96條規定:“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二是《物權法》42條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規定:“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采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對自行擴大一次性補繳適用人群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