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修訂完善政策的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納入相應養老保險制度。按《社會保險法》要求,在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問題政策安排上不單建制度,而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的、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也就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是適度給予參保繳費補貼。通過給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方式,引導被征地農民依據自身參保條件和現行政策規定納入相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參保繳費時給予繳費補貼,不參保不補貼,同一被征地農民無論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繳費補貼數額不變。
三是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渡鐣kU法》、《物權法》規定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資金應當由當地政府籌集,按照“誰征地誰負責”的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計入征地成本。
四是規范管理統一政策標準。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后,按照現行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范管理運行,在繳費標準、待遇審核、待遇標準等方面按兩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執行。
五是建立繳費補貼資金預存機制。堅持先落實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后再批準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則,將繳費補貼資金納入工程概算后,在征地報批前,用地單位提供擬征土地涉及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征地面積,人社部門測算繳費補貼資金,由項目建設單位一次性足額劃入指定賬戶,建立繳費補貼資金預存機制。
六是完善規范審核程序。對沒有出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沒有落實、保障人數不清、非法違法征地等沒有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
七是全省統一政策安排。全省統一參保條件和范圍、統一繳費和補貼辦法、統一資金籌集辦法、統一政策實施。
四、《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答:一是符合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在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政策定位上,納入相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籌集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建立繳費補貼資金預存機制,符合國家法律政策規定。
二是完全實現了應保盡保。2011年我省下發《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截至目前,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有48.60萬人,已有31.41萬人納入養老保險制度,參保率為65%。修訂后,有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享受較高待遇,不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應保盡保。
三是解決了政府補貼資金難籌集。現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養老保險費用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組成,政府補貼資金由財政承擔,由于地方財政困難,欠費現象嚴重。修訂后,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計入征地成本,解決了政府補貼資金籌集難的問題。
四是減少了管理經辦成本。納入兩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后,現有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待遇發放等工作。減少了現行政策單獨管理、經辦等環節,政策簡便易操作,既減少了經辦管理成本,又能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框架下規范運行。
五是妥善解決了政策銜接問題!秾嵤┺k法》印發之日前開工在建的項目仍按《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甘政發〔2011〕141號)辦理,《實施辦法》印發之日起新開工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辦理。妥善解決了因政策調整前后同一項目參保繳費的均衡性、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