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跨制度轉移
1、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
參加本省職工養老保險人員,在省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需要辦理跨制度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
2、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期間在本省實現就業或因軍人退役隨遷安置到本省后,其在部隊期間的養老保險關系需要轉入的。
6、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流程
(一)憑證開具(轉出)
參保人員流動前,參保單位辦理人員暫停手續后,攜帶相關材料到所在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二)接續受理(轉入)
參保人員流動到我市就業或按規定參加靈活就業人員保險后,辦理人員參保登記手續,參保單位攜帶轉出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等相關材料到所在社保機構申請養老保險關系轉入。
7、待遇領取地確定
1、參加本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本省戶籍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在本省范圍內存在多處養老保險關系,最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2、參加本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外省戶籍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在本省一地或多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省最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參加本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外省戶籍人員,曾在本省一地或多地存在養老保險關系,所有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本省最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3、參加外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本省戶籍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所有養老保險關系分段所在地(含臨時繳費賬戶)均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本省戶籍所在地為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4、參保人員在《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辦理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實施后沒有再跨省轉移的,在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其當前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將本地和異地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參保人員在《暫行辦法》實施前跨省就業但未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已達到待遇領取條件且沒有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比照《暫行辦法》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并補辦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待遇領取地應按規定將本地和異地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部第13號)有關規定辦理。
5、確定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時,在本省的累計繳費年限應包括在本省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省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中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在首次建立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只有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計算在戶籍所在地;曾經在部隊服役的軍齡,按國家規定安置就業的,計算為本人退出現役后首次就業參保所在地的視同繳費年限,按國家規定不安置就業的(不包括自主擇業的軍隊干部),計算為本人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戶籍所在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未就業隨軍配偶實現就業并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其在部隊期間的參保繳費年限為隨軍戶籍所在地的參保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未就業隨軍配偶在軍人退役隨遷安置時暫未就業的,其在部隊期間的參保繳費年限計算為隨遷安置戶籍所在地的參保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