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發〔2006〕9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及山東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執行省政府魯政發〔2006〕92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勞社〔2006〕5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任務。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主要任務是:繼續鞏固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進行做實個人賬戶試點,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斷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強化擴面征繳工作措施,進一步完善市級統籌制度,建立基金責任分擔機制,加快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加強管理,規范服務,增強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全面推進企業養老保險工作。
二、繼續鞏固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成果。各級政府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明確責任,健全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辦法,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特殊工種、因病等退休的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強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
三、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我市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中介機構及其職工、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及雇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按照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同時,切實做好困難、破產企業中斷繳費人員參保繳費及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進一步落實國家和省關于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各類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0%,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的口徑計算,其中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高于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為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城鎮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本人按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業主按雇請的全部從業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2%為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工資基數自2006年起在3年內逐步過渡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具體過渡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和財政局制定。
四、調整個人賬戶規模,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
自200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并進行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各類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凡按規定補繳2006年1月1日前的欠費,其個人賬戶部分仍按11%的規模記入。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按照省政府實施方案執行。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信息化建設,認真做好個人賬戶記錄,規范個人賬戶管理。
五、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各地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查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繳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要建立健全繳費公示制度和個人賬戶對賬制度,搞好個人賬戶查詢,增加繳費透明度,防止因瞞報、漏報用工人數和繳費基數影響職工待遇問題的發生。凡已按規定落實了繳費公示及個人賬戶對賬制度,或雖未實行繳費公示及個人賬戶對賬制度,但法律、政策規定的期限內本人未對繳費工資提出異議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單位和職工個人的補繳申請。經勞動保障監察或社會保險稽查發現因瞞報、漏報繳費基數而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將追繳的單位繳費部分并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饝毡M收;對拒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拒繳和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各級政府要將企業養老保險擴面征繳、清欠和養老保險基金增收納入工作目標考核內容,進一步明確責任,切實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配套聯動,強化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擴面征繳激勵機制,切實落實省制定的養老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調劑獎勵制度,依法將城鎮各類從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不斷增強基金支撐能力。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根據省政府魯政發〔2006〕92號和省勞動保障廳魯勞社〔2006〕51號文件精神,從2006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