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省勞動廳獲悉,勞動廳近日出臺了《關于執行省政府魯政發[2006]92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改革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問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我省對基本養老金幾個組成部分的計發標準進行調整: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基礎養老金由原來按職工平均工資的20%計發,改為按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上不封頂;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原來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發,改為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執行。這樣,職工退休后的基本養老金與在職時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
省政府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5年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的過渡政策。按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于按原辦法計算數額的,低于部分予以補齊;高于原辦法計算數額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頂限制。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所涉及的職工平均工資封定在2005年度。我省規定在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再增加本人原辦法基礎養老金與過渡性養老金之和的5%,作為過渡性補貼。
同時,我省還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落實國家和省關于社會保險補貼的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