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決定10月正式啟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參保繳費和養老金發放工作。近日,聊城市印發了《聊城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這標志著聊城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入實質性運轉階段。
按照該實施方案,參保單位和人員范圍為我市按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該實施方案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9月30日。
新策解讀
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隨著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推行,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引人關注。
改革后(10月1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省政府《實施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改革前(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實行過渡期內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單位繳費基數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警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經國家批準由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
除上述項目外,其余項目(包括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具體項目,按照與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相對應的原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統一確定。其中,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以省政府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為準,其他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準,仍從原渠道列支。
個人工資超過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改革后退休審批程序不變?
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程序不變,仍按現行干部管理權限執行。經批準退休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報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準和待遇核定手續后,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的干部管理權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緩退休,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以其實際的繳費情況計發養老金。其中,經批準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應當繼續參保繳費,直至延緩退休期滿。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