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社會保險費補貼政策》的解讀
一、補貼對象
原持有《杭州市就業援助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尚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仍以個體勞動 者繳費辦法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并申報享受社會保險費補貼的人員(以下統稱部分延繳人員)。
二、補貼標準
補貼標準為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人員靈活就業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標準的1/2。
三、補貼期限
部分延繳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費補貼的期限最晚至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為止。
四、申報享受補貼的手續
部分延繳人員憑下列資料之一向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申報享受社會保險費補貼,并填寫《部分延繳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費補貼申報表》:
(一)《杭州市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參保延期繳納聯系單》;
(二)注明“延期繳費”的《杭州市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費銀行代扣繳(變更/中止)委托書》;
(三)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在計算機系統中查詢,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15年的,在《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單》上注明并加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業務專用章。
五、補貼的申請、審核及撥付程序
(一)申請
部分延繳人員在申報享受社會保險費補貼后繳納社會保險費每滿12個月的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提出,并附下列資料:
1、《杭州市就業專項資金申請表》;
2、《部分延繳人員社會保險費補貼申領名冊》(附件2);
3、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所需的其他資料。
(二)審核
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申請表、申領名冊中填寫的證件、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等內容與計算機系統信息進行核對,在每月5日前將初審通過的材料報區勞動保障部門復審,同時錄入計算機系統。區勞動保障部門在每月25日前完成復審,并將復審通過的填入《杭州市就業專項資金審批表》報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定(上述日期逢法定休息休假日均順延)。
(三)撥付
市勞動保障部門匯總后經市財政局核撥,并在資金到位后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相關單位、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