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愿相結合。
根據黨的十八大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在認真總結我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统擎偩用裆鐣B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在全市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全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鄉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二、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人員,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個檔次,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于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最低選擇。除100元檔次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市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統一規定以及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年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國家規定標準的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補助。
地方各級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繳費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繳費標準100元、200元的,政府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繳費標準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的,政府補貼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對選擇繳費標準1000元及以上的,政府補貼標準均為每人每年70元。省財政補貼資金以外的缺口部分,省擴權縣由縣級財政負擔,市轄三區由市級財政負擔30%,區級財政負擔70%,并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市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統一規定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標準。
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由縣(市、區)政府代其繳納不低于最低標準(100元/年.人)的養老保險費。
對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副主任,村黨組織書記、主任、文書、動物防疫員、計生專干等特殊群體的繳費補貼辦法和標準,由縣(市、區)政府自主確定。
四、個人賬戶建立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參保人的公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繳費補貼、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及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支付,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養老金待遇及調整
(一)養老金待遇構成及標準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二)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達到15年且未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政府規定的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等養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當地實施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政府規定的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等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參保登記后可以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可以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城鄉居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基層平臺和村(居)民委員會每年要對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對比,在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
(三)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刑的,停發其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后,再繼續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六、基金管理與監督
(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16號)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會〔2011〕3號)執行。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h(市、區)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要分賬管理,不得混用。本辦法實施后,適時對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管理。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鸢踩。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每年在轄區范圍內對參保人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七、相關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未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銜接時,可按轉移銜接時當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體參保人員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不超過原正常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
八、經辦管理服務
(一)各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逐步實現社會保障“一卡通”。
(二)各縣(市、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基層平臺和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管理資源,解決經辦機構人員編制、工作場地、網絡建設、工作經費等,建立健全統一的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三)各縣(市、區)要將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市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按全市參?側藬岛硕ǎ訌婎I取待遇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設立專項管理服務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各縣(市、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基層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不足的地區,由省、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九、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層層落實責任,分解工作任務,定期督查通報,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二)強化協調配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市財政局負責相關資金預算安排、劃撥。市公安局負責提供公民基礎信息。市殘聯、民政、金融機構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各縣(市、區)負責本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三)注重輿論宣傳。各縣市區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大力宣傳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具體政策,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要積極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各地要注意研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