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愿相結合。
(一)門診特殊慢性病
病種(共30種)、統籌基金每季度支付標準、起付線、報銷比例。
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費基金限額支付表 | ||
序號 | 疾病名稱 | 每人每季度(元) |
1 | 冠心病 | 500 |
2 | 高血壓病(高危組) | 500 |
3 | 糖尿病 | 500 |
4 | 甲亢 | 500 |
5 | 慢性肝炎治療鞏固期 | 500 |
6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500 |
7 | 銀屑病 | 500 |
8 | 嚴重精神障礙 | 875 |
9 | 類風濕性關節炎 | 625 |
10 | 腦血管疾病后遺癥期 | 625 |
11 | 系統性紅斑狼瘡 | 625 |
12 | 帕金森氏綜合征 | 625 |
13 | 慢性充血性心衰 | 625 |
14 | 肝硬化 | 625 |
15 | 結核病活動期 | 625 |
16 | 再生障礙性貧血 | 3125 |
17 | 腎病綜合征 | 875 |
18 | 癲癇 | 875 |
19 | 腦癱 | 1000 |
20 | 重癥肌無力 | 875 |
21 | 風濕性心臟病 | 625 |
22 | 肺心病 | 625 |
23 | 強直性脊柱炎 | 500 |
24 | 甲狀腺功能減退癥 | 500 |
25 | 重型和中間型地中海貧血 | 7500 |
26 | 血友病 | 7500 |
27 | 慢性腎功能不全 | 2500 |
28 | 慢性腎功能不全-腎透析 | 按定額支付 |
29 | 各種惡性腫瘤 | 7500 |
30 | 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調節劑治療 | 7500 |
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費基金起付標準為60元/人·季度,從符合基金支付總額中扣除。
門診特殊慢性病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分擔支付(報銷比例):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保人員治療門診特殊慢性病的,取消起付線,在下表的基礎上報銷比例提高10%。)
定點醫療機構級別 | 基金支付 | 個人負擔 |
一級及以下 | 0.85 | 0.15 |
二級 | 0.7 | 0.3 |
市三級 | 0.55 | 0.45 |
自治區三級 | 0.5 | 0.5 |
慢性腎功能不全的腎透析、各種惡性腫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調節劑治療、重型和中間型地中海貧血、血友病報銷比例: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保人員治療此類門診特殊慢性病的,在下表的基礎上報銷比例提高5%。)
定點醫療機構級別 | 基金支付 | 個人負擔 |
一級及以下 | 0.9 | 0.1 |
二級 | 0.8 | 0.2 |
市三級 | 0.75 | 0.25 |
自治區三級 | 0.7 | 0.3 |
。ǘ┳≡横t療待遇
1、基金起付標準
參保年度內,參保人員因病在三、二、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為6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為300元、200元、100元。
2、醫療費報銷比例
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由基金與個人雙方分擔,詳見住院治療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分擔支付表。
住院治療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分擔支付表 | ||
定點醫療機構級別 | 基金支付 | 個人支付 |
一級及以下 | 0.9 | 0.1 |
二級 | 0.75 | 0.25 |
三級 | 0.6 | 0.4 |
自治區三級 | 0.55 | 0.45 |
3、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線,在上表的基礎上報銷比例提高5%。
4、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參保人員在參保年度內,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年1月1日前統計部門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廣西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按自然年度一年一定,年中不予調整。
(三)意外傷害醫療待遇(在校學生)
在校學生在本學校校園內或學校組織的活動中以及上下學途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年度內發生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
需住院治療的,按住院規定比例支付。
參保人員意外傷害發生的醫療費,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提示:在校學生在報銷意外傷害醫療費用時,應由所在學校出具意外傷害證明。
。ㄋ模┐蟛”kU待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承辦)
普通居民 |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 |
起付線 | 7000 | 3000 |
0-4萬元(含4萬元) | 0.6 | 0.7 |
4-6萬元(含6萬元) | 0.7 | 0.8 |
6萬元以上 | 0.8 | 0.9 |
轉自治區外治療的 | 0.6 | 0.6 |
(五)異地住院報銷
1、轉院治療: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參保人憑轉院證明5個工作日內拿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單次有效。
2、長期異地居。簠⒈H碎L期(3個月以上)跨統籌地區異地就業或異地居住就醫的,參保人可選擇工作地或居住地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就醫(住院)定點,并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需在住院之前辦理)。
3、短期異地住院:參保人跨統籌地區異地居住、探親、旅游等不超過3個月,需急診住院的,入院治療5個工作日內傳真入院資料給參保地代辦人,委托代辦人攜帶資料到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急診病歷或入院記錄
(2)病情簡介或疾病證明書,
(3)參保人身份證復印件及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短期異地住院備案以參保人提供的住院資料為依據判斷是否給予辦理登記,原則上外傷不予辦理短期異地備案。
以上參保人在異地就醫(住院)前需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憑社會保障卡可在就醫(住院)的醫療機構直接聯網結算。
不符合辦理異地就醫(住院)備案的,以及未經備案直接異地就醫(住院)的,不能實現異地就醫(住院)直接聯網結算,需要本人自行墊付醫療費用后攜帶住院發票、住院費用匯總明細清單、住院記錄(小結)、出院證或疾病證明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報銷。
參保人返回參保地應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變更或取消備案,從變更或取消之日起恢復參保地醫療待遇,不再享受異地就醫(住院)待遇。
未辦理異地就醫手續就醫(住院)的報銷比例降低,自治區內降低15%、自治區外降低20%。
辦理了異地就醫手續就醫(住院)的,轉院治療自治區內降低5%、自治區外降低10%,
辦理了長期或短期異地就醫備案登記的不降低報銷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