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愿相結合。
一、出臺背景
國家出臺《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江蘇省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出臺《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04號)。
二、參保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三、繳費檔次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個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其中100元繳費檔次,只適用于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湖濱新區、市洋河新區管委會為其全額代繳。
四、繳費方式
目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按年繳費(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參保人需攜帶戶口簿和本人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社區(村居)勞動保障所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后至指定金融機構繳費即可。
五、政府補貼
各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湖濱新區、市洋河新區管委會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多繳多補。選擇10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30元/人.年;選擇300元、40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40元/人.年;選擇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60元/人.年;選擇1500元、2000元、2500元以上補貼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80元/人.年。有條件的縣或區(開發區、新區)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六、待遇享受
(一)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我市新農保或城鎮居保制度實施時已滿60周歲,在本意見實施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A養老金由政府全額支付,其最低標準由省確定,并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h或區(開發區、新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可增發1%。提高和增發基礎養老金部分的資金由縣或區(開發區、新區)政府支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三)宿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105元。
(四)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并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遷市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宿政辦發﹝2014﹞37號)文件執行。
七、補繳規定
宿遷市新農;虺擎偩颖V贫葘嵤⿻r,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本意見實施之前未參;蛭催B續繳費的,可以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本意見實施后,應按年連續參保繳費。年滿60周歲時,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本意見實施后有斷保年限的,相應延遲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間。
宿遷市新農;虺擎偩颖V贫葘嵤⿻r,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應延長繳費至15年,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八、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