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愿相結合。
一、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 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陜 政發〔2014〕2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凡具有我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
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全市統一政策規定、統一繳費檔次、統一補貼標準、統一經辦規程的管理模式(除韓城外)。由市政府監督指導,縣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實行縣級統籌,并列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指導;縣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政策的宣傳和組織落實;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的籌措和工作經費的落實,并將其納入財政預算,審核檢查基金 收支預(決)算執行情況,做好專戶基金的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城鄉居民戶籍和跨統籌地遷移人員確認及死亡人員注銷工作,支持人社部門建立健全人口基礎數 據庫,協助經辦機構核實并提供戶籍注銷、遷移人員等信息;殘聯組織負責參保對象中重度殘疾人的確認工作;檔案部門負責指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檔案分 類、裝訂、存放及達標認證等工作。
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及其利息構成。
七、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參保人應按年度一次性繳清當年費用,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費不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二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補,多繳多得。
八、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財政補貼。繳費檔次與補貼標準對應如下:
個人繳費檔次與財政補貼標準對應表(單位:元/年)
繳費標準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財政補貼 | 30 | 30 | 40 | 45 | 60 | 65 |
繳費標準 | 700 | 800 | 900 | 1000 | 1500 | 2000 |
財政補貼 | 70 | 75 | 80 | 100 | 150 | 200 |
財政補貼資金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共同承擔,其中:省級財政承擔50%,市級財政承擔2元,其余部分由縣級財政全部承擔。補貼資金分別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在參保人個人繳費到賬次月撥付到位。
九、繳費標準、檔次和財政補貼標準,隨社會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十、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在二級以上(含二級)的重度殘疾人,由省級財政按最低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對其他困難群體繳費是否實行補貼,由縣級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承擔。
十一、參保人被判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十二、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十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參保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養老保險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
十四、參保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
(一)個人繳費總額及利息;
(二)財政補貼總額及利息;
(三)集體補助總額及利息;
(四)其它資助應計入個人賬戶部分的總額及利息。
十五、個人賬戶儲存額應按國家規定計息,目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年1月1日金融機構人民 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若中國人民銀行在年內調整一年期存款利率,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標準不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存入各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按3個月整 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執行優惠利率。各地也可采取更加有利于維護參保人權益的其他計息辦法。
十六、參保人有權查詢本人個人賬戶記錄,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服務。
十七、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以后繼續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后儲存額、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十八、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十九、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實行社會化發放,支付終身。
二十、現階段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70元,由各級財政分擔,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55元,省級財政每人每月補助5元,市級財政每人每月補助4元,其余部分由縣級財政承擔。
二十一、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為: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即: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個人賬戶積累總額÷139。
二十二、為鼓勵、引導中青年城鄉居民早參保、長繳費,增加個人賬戶積累,提高年老后的養老金待 遇水平,自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日起,45周歲以下城鄉居民,在其參保繳費達到規定15年繳費年限的前提下,繳費16至20年的,每多繳費1 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2元;繳費超過20年的,每多繳費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縣級財政承擔。
二十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二十四、參保人年滿60周歲,按規定繳足應繳年限養老保險費并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 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下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國發〔2014〕8號文件實 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二十五、待遇領取人員被判刑的(含緩刑),服刑期間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刑滿釋放次月起按正常標準享受待遇。
二十六、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應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自2014 年1月1日起,全市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標準為土葬一次性補助800元,火葬一次性補助1500元,其中省級財政按400元標準給予補助。執行土葬的,其 余部分由市、縣財政按1:9的比例分擔;執行火葬的,其余部分由市、縣財政各按50%的比例分擔。
二十七、縣級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組織待遇領取人員年檢工作,鎮(街道)人民政府應在村(社區)范圍內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公示。經辦機構通過與公安、民政等部門統計的死亡人員信息及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等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二十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應在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開設。
二十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三十、財政部門審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年度編制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報告,并聯合報同級政府批準,按照預算情況落實資金。
三十一、財政部門對各級財政劃撥的繳費補貼和基礎養老金,要自撥付下月起足額劃入財政專戶,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財政部門應向基金支出戶預撥兩個月周轉資金,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三十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確保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參保人到齡時的養老金,嚴禁用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政府財政應承擔的基礎養老金。
三十三、經辦機構要與財政部門及金融機構按月對賬,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確保基金安全。
三十四、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劃撥、發放、存儲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五、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三十六、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 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 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三十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互轉移按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執行。
三十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九、市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管理處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考核各級經辦機構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服務工作,制定和完善業務經辦管理各項制度,做好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工作;組織開展信息化建設、檔案管理和經辦人員培訓等工作。
縣級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保費收繳、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 系注銷及轉移接續、基金管理、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內控稽核、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工作,編制、上報基金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并對鎮(街道)勞動保障 事務所、村(社區)協辦員的業務經辦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四十、經辦機構應按“金保工程”要求,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其他公民 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加快推進社會保障卡 試點并逐步推開,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四十一、縣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
四十二、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長效保障機制。市級財政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 統維護、政策宣傳、業務培訓提供專項經費;縣級財政應將縣、鎮、村級經辦機構工作經費、計算機信息系統及檔案室建設達標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市財政依據 年度目標考核結果對縣(市、區)給予適當的工作經費獎勵。
四十三、建立和完善參保檔案,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長期妥善保管,對城鄉居民的參保情況要做到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
四十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職能部門及各級經辦機構按照中省相關政策和本辦法,履行各自職責。 對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單位和個人隱匿和轉移、侵占、挪用城 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由人社、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五、偽造有關證件或者通過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及喪葬補助金的,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經辦機構依法予以追回,并依據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六、違反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十七、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四十八、全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養老保 險的意見》(陜人社發〔2011〕149號)精神和標準,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和就業培訓及職業介紹基金。有條件的縣(市、區)可適時制定被征地農民 社會保障辦法,按不同年齡段、不同參保種類適當給予繳費補貼或增發養老金,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