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愿相結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4〕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全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籌資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制度建設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繼續實行縣級統籌、屬地管理,逐步實現市級統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要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按照信息化、標準化和專業化的要求,加強基層經辦能力建設,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五條 市縣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劃撥政府補貼資金、健全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監管基金和落實工作經費等工作。 市縣兩級審計、公安、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制定業務經辦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統計報表制度、編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組織指導和監督考核縣市區經辦機構等工作。 縣市區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注銷與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組織指導和監督考核鎮(街道辦)經辦機構等工作。 鎮(街道辦)經辦機構負責初審參保領取資格、咨詢查詢、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村(社區)協辦員具體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待遇領取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待遇領取資格情況公示、政策宣傳與解釋等工作。
第三章 參保繳費
第七條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八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全市統一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鼓勵選擇較高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九條 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人員不用繳費;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費不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第十條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多繳多補。全市統一標準:年繳費100元、200元的補貼30元;年繳費300元的補貼40元;年繳費400元的補貼45元;年繳費500元的補貼60元;年繳費600元的補貼65元;年繳費700元的補貼70元;年繳費800元的補貼75元;年繳費900元的補貼80元;年繳費1000元的補貼100元;年繳費1500元的補貼150元;繳費2000元的補貼200元。繳費補貼由省財政承擔50%,其余部分由市縣兩級財政承擔,其中市財政承擔25%,縣市區財政承擔75%。繳費補貼標準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對重度殘疾人,由省財政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對中度或輕度殘疾人及其他困難群體繳費是否實行補貼,由縣市區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縣市區財政承擔。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四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 縣市區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養老保險檔案。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及其利息,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經辦機構每年結息一次。
第十五條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第十六條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十七條 參保人可到縣市區或鎮(街道辦)經辦機構查詢個人賬戶明細,對個人賬戶記錄有異議的,可向經辦機構提出核查申請,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并進行核實。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A養老金全市統一每人每月90元,其中中央財政承擔55元,省財政承擔5元,其余部分由市縣兩級財政按各縣市區人均財力分類承擔。其中秦都區、渭城區、彬縣由縣市區財政全額承擔;興平市、涇陽縣、永壽縣、長武縣、旬邑縣由市財政承擔10%,縣市區財政承擔90%;武功縣、乾縣、禮泉縣、三原縣、淳化縣由市財政承擔20%,縣市區財政承擔80%。各縣市區對領取待遇的高齡老人,全市統一增設三個檔次加發基礎養老金,70至79周歲每月加發10元,80至89周歲每月加發20元,90周歲及以上每月加發30元,加發部分所需資金由縣市區財政承擔。鼓勵參保人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多繳費1年,到領取養老金時,基礎養老金全市統一每月增加10元,增加部分所需資金由縣市區財政承擔。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十九條 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市政府可適時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具體方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縣市區不再自行調整。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政府規定的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等養老保障待遇的參保人,可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下發實施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該文件實施之月起,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二)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逐年繳費至60周歲的,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三)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未滿45周歲,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的,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達到待遇領取年齡,但未按規定繳足應繳年限養老保險費的城鄉居民,應按欠費當年規定的標準補繳,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從繳清費用的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當在其死亡后30日內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申領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和喪葬費補助金。喪葬費補助金標準全市統一為一次性補助1200元,其中省財政承擔400元,市財政承擔200元,縣市區財政承擔600元。喪葬費補助金制度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待遇領取人員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死亡后被冒領的養老金應予以追回,否則經辦機構不予辦理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和喪葬費補助金等支付手續。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經辦機構每年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第六章 基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鸢匆幎ㄞD存,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鹗杖霊簟⒅С鰬、財政專戶應在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開設。一個基金管理層級單獨設立一個基金收入戶、一個支出戶、一個財政專戶。
第二十五條 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嚴禁用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確保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二十六條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應按標準編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年度預算,及時將補貼資金劃撥至財政專戶,年度個人繳費補貼資金要在7月底前預撥到位,并為支出戶預留1到2個月的周轉資金,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每月25日前足額發放。
第二十七條 市縣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存儲、發放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城鄉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第七章 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九條 充實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力量,縣市區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按城鄉居民人口規模核定編制,一般控制在15人左右;各鎮(街道辦)要配備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村(社區)要保證有1名協辦員,并為其落實相關報酬待遇,所需資金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要按照參保人數每年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足額安排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保證基礎管理、經辦服務等工作正常開展。對財政確有困難的縣市區,省、市兩級財政給予適當的工作經費補助。
第三十一條 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則,通過開展創建經辦管理示范縣、鎮、村等活動,在全市范圍內建立統一規范、統一標準、統一標識的經辦工作機制,鎮村經辦盡快實現有經辦人員、有工作場所、有工作經費、有電腦打印機、有互聯網或業務專網的“五有”目標,實現參保繳費、待遇領取、權益查詢和資格年檢“四個不出村”。加強經辦人員培訓,提升業務水平,優化經辦流程,規范服務標準,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熱情周到的服務。加強參保人員、社會各界對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監督,確保經辦規范、管理科學、服務到位。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和省上的統一部署,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經辦銀行信息管理系統和基金財務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鎮(街道辦)、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指導督促業務銀行在每個行政村設立金融服務網點,安裝支付終端,并做好網點業務經辦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快推進社會保障卡試點并逐步推開,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