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我省原辭退民辦教師的社會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我省專門出臺了解決原辭退民辦教師歷史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對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且健在的原辭退民辦教師,按每人1500元的標準由政府提供參保繳費補貼。這是記者今天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的。
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錄用或備案或持有民辦教師任用證書(非代課教師任用證),離開教師崗位后再沒有被黨政機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的民辦教師,不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計劃生育等政策規定被開除或辭退的民辦教師,適用該實施意見。
具體保障措施方面,明確將原辭退民辦教師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且健在的原辭退民辦教師,按每人1500元的標準(即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每年100元繳15年的額度),由政府提供參保繳費補貼,幫助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原辭退民辦教師達到60周歲后,未領取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健在的,根據教齡長短,按照每任教1年補助30元的標準計算,按月發放老年生活補助,不滿1年的按1年計。對已故的原辭退民辦教師,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每任教1年補助30元的標準×任教年限×20個月)。
認定程序7步驟:
1、個人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有效原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提供的有效原始材料為:原任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保存的文件、民辦教師任用證、民辦教師花名冊、工資領取憑證、學校分工或考勤表、任教的榮譽證、民辦教師培訓證、任教學生畢業合影等能說明工作經歷的有效信息材料。
2、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認定工作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表及相關原始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完成初審后報市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3、市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全面審核。
4、審核結果在相關城區、鄉、村、校進行公示,接受舉報監督并查證核實。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5、市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原辭退民辦教師享受待遇人員名單進行確認,并將有關材料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省教育廳負責匯總審核并報送省財政廳。
6、市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審核確認的名單,安排補助資金發放或劃轉農保經辦機構。
7、遷移流動到外市縣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原任教市縣申報,由原任教市縣負責做好調查取證、認定、公示和補助發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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