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出臺《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現有民辦學校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類登記。
意見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各地要放寬民辦學校辦學準入條件,繼續執行好現有對民辦學校的支持政策,支持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互相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享受同等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補助和“兩免一補”政策。
意見鼓勵探索公辦與民辦學校教師合理流動機制。在編在崗公辦學校教師流動到從事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民辦學校工作,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以外,有關部門不得限制人員流動。原在編在崗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學校后,可按有關規定選擇繼續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今后若需重新流動到公辦學校的,經同級教育部門和人力社保部門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公辦學校教師在民辦學校任教期間的工齡、教齡可以連續計算。
加強公辦學校在編教師到民辦中小學校任職任教管理。地方政府可通過掛職、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數量的公辦學校在編教師支持薄弱民辦中小學,派遣數量不得超過該民辦中小學校教師總數的20%。同一名公辦學校在編教師在民辦中小學校累計任職、任教時間不超過6年。
成考錄取分數線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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