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市關于調整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為進一步保障我市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切實做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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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6]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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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印發(2017年全區民政系統“社會救助精準兜底保障年”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民發〔2017]8號)文件要求
經研究,決定對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調整
調整標準:
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原來每人每月430元統一調整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全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年2880元統一調整提高到每人每年3380元。
調整后的城鄉低保保障標準從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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