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社會發展,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2010〕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平桂管理區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平桂管理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堅持“;尽V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權利與義務相結合,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及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待遇支付辦法。
第三條 新農保由平桂管理區管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新農保工作。組織、宣傳、編制、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農業、人口計生、統計、殘聯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具有平桂管理區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
第五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持相關證件和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或村委會申請參加新農保。
第六條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在自治區依據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調整繳費檔次時,平桂管理區按規定統一調整新農保參保繳費標準。
第七條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八條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繳費補貼,按最低繳費檔次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增加繳費補貼5元。
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調整繳費檔次時,平桂管理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要求作出相應調整。
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選擇最低繳費檔次繳費的,除享受政府繳費補貼30元外,政府還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具體代繳標準為:農村重度殘疾人、五保供養對象選擇最低繳費檔次繳費的,政府予以全額代繳100元;農村低保對象選擇最低繳費檔次繳費的,政府每年代其繳納養老保險費50元。對上述繳費困難群體選擇最低檔次(不含最低檔次)以上繳費的,政府不再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自治區依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標準時,平桂管理區根據規定對繳費補助標準作相應調整。
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給農村重度殘疾人、五保對象、低保對象代繳養老保險費的資金來源按自治區人民政府桂政辦發〔2010〕3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平桂管理區新農保經辦機構負責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條 個人賬戶構成如下: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村集體(社區)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資助的資金;
(三)自治區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資金;
(四)個人賬戶資金運營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一條 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 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其指定受益人,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政府補貼部分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除第十二條有關情況外,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