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直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確保今年我區各項養老保險工作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勞動保障執法監督和政策宣傳工作力度,督促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現行政策法規規定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各類人員及時參保繳費。
(一)現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尚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已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或雖已辦理退休手續但由用人單位負責發放退休金的人員),可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桂政發[2006]54號)規定的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比例,由單位和個人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在當地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參加工作的,從當地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月起補辦參保手續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足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其按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按自治區現行政策規定可視同繳費年限。參保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按上述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符合辦理退休手續及申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可申請辦理退休手續及申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參保人員終止繳費時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計算其應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并從申領及核準待遇之下月起發放。
(二)已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現從事城鎮個體經營或自謀職業、尚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超過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城鎮各類人員,可按城鎮個體工商戶參保繳費辦法,從申報辦理參保手續之月起參保繳費。原在用人單位工作且按自治區現行政策規定可計算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可按桂政發[2006]54號文件規定的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比例,從視同繳費年限計算截止月份之下月起由個人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如視同繳費年限計算截止月份在當地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前的,從當地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月起由個人一次性補繳。在按上述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保險費后,符合申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可申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參保人員終止繳費時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計算其應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并從申領及核準待遇之下月起發放。
上述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在2008年12月31日前辦理參保手續和按規定足額繳費,從2009年1月1日起(含)不再受理補辦業務。
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由本人自愿申請,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參保人員終止繳費時國家和自治區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其基本養老金,從參保人員辦理申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并被核準之下月起發放。本人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意愿的,可繼續參保繳費至本人自愿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之月止。參保繳費方式可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