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十二五”期間促進城鎮居民增收的意見》(云發〔2011〕17號)和《云南省民政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提高城鄉低保對象補助水平的通知》(云民社救〔2015〕4號)要求,經請示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發文,從2015年1月起,進一步提高了全市城鄉低保標準和城鄉低保對象補助水平。
通知規定,城市低保對象按每人每月41元,農村低保對象按每人每月19元的標準提高低保標準和低保對象補助水平,具體是:全市城市低保標準在的基礎上統一提高到392元/月/人,城市低保對象補助水平在242元/月/人的基礎上,提高到283元/月/人;農村低保年保障標準在的基礎上,全市統一提高到2550元/年/人,農村低保對象補助水平在124元/月/人的基礎上,提高到143元/月/人。通知對此次提高補助水平部分所需資金的籌集做了具體規定,并要求在發放4月份低保資金時應開始按新的補助水平進行發放,同時,一并完成補發1?3月份提高補助水平資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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