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凡具有我市農村戶口、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居民,可申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鎮低保申請條件
1.持有本市常住居民非農業戶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達不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農村低保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有殘疾人的,應提供殘疾證;有戶口遷出的大中專在校學生的,應提供在校證明
4. 家庭收入情況或相關證明材料
城鎮低保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身份證明。包括: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及其復印件等。夫妻離異的,應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調解)書
3.有殘疾人的,應提供殘疾證;有戶口遷出的大中專在校學生的,應提供在校證明
4.收入證明材料。包括:有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應由所在單位勞資人事部門和工會組織出具工資性收入證明
5.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由其管理機構出具領取失業保險期限、標準的證明或證件
6.有離、退休人員的,應提供領取離、退休養老金的證件或有關憑證;有農業戶口的,應提供戶口證明和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種植業、養殖業等的情況證明(一年一次)
7.從事其它各種勞務活動的,應提供從事勞務活動情況證明;有贍、撫(扶)養關系的,應提供贍、撫(扶)養義務人家庭收入狀況證明及相應贍(撫、扶)養協議證明
農村低保申請流程
家庭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低保站提出書面申請。
注:對戶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員,應先遷移戶口、再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遷移戶口的,由戶主在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相關證明。戶主戶籍地與家庭居住地分離的家庭,戶主戶口應先遷往居住地、再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辦理戶口遷移的,由戶主戶籍所在地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證明,戶主向實際居住地申請。
城鎮低保申請流程
凡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于每年11月1日-15日以家庭為單位,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結果公示3天以上,無異議的,發放《保障金領取證》;有異議的,由管理審批機關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審批結束后,原則上不再辦理,保持低保對象的相對穩定,特殊情況的報市低保中心審核后方可辦理。
2015年太原市將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城鎮低保標準提高25元/人/月,農村低保標準提高20元/人/月。
太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太原市迎澤區、萬柏林區、小店區、杏花嶺區農村低保標準為505元/人/月,尖草坪區、晉源區農村低保標準為318元/人/月,古交市農村低保標準為318元/人/月,清徐縣農村低保標準為373元人/月,陽曲縣、婁煩縣農村低保標準288元/人/月。
太原市小店區、迎澤區、杏花嶺區、尖草坪區、萬柏林區、晉源區城市低保標準為505元/人/月,古交市、清徐縣城市低保標準為501元/人/月,陽曲縣城市低保標準為475元/人/月,婁煩縣城市低保標準為453元/人/月
溫馨提示:
凡太原市城鄉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太原市低保標準的,并具有太原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均可到戶口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咨詢或者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并提供家庭收入等有關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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