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制度,切實保障困難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省政府《四川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86號)和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2〕22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巴中市城鄉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由政府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條低保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局負責全市低保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民政局負責本區域內低保管理、審批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街道)〕負責本地低保申請受理、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審核公示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街道)開展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衛生計生、扶貧、工商、金融、稅務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及時提供低保申請家庭相關比對核查信息。
第四條低保制度遵循法定贍養、撫(扶)養與政府救助相結合,與扶貧開發相結合,與社會幫扶相結合,與勞動自救相結合,與其他專項社會救助相銜接。
第五條低保標準按照維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其調整幅度應不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幅度,同時考慮消費價格指數上漲等因素。具體保障標準由市民政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統計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六條建立健全低保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適時啟動價格臨時補貼,以保障低保對象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
第七條對低保家庭中的城市“三無”人員、重病患者、重度殘疾者、困境兒童、在校大學生、70歲以上老人等特定對象,給予低保分類調節補助。補助標準由市民政局商市財政局制定。
第二章 保障范圍
第八條持有巴中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五)非法定的贍養、撫(扶)養關系,但事實上共同生活的贍養、撫(扶)養人員,認定為家庭成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現役義務兵;
(二)連續三年(含)以上脫離家庭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四)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不如實提供家庭收入財產等情況或拒不接受調查的;
(二)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勞動的;
(三)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扶)養能力但不履行義務的;
(四)參與吸毒、嫖娼、賭博、非法組織等違法行為的;
(五)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子女到高額收費學校就讀的;
(六)非因戶籍不能遷移原因造成家庭成員人戶分離的;
(七)非因拆遷、征收原因擁有兩套以上產權住房的;
(八)采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或通過離婚、贈與、轉讓等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假象的;
(九)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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