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蒙最新征地補償標準
1、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2、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3、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4、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5、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標明的為準;被征收房屋沒有房屋權屬證書的,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6、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應當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7、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同等建筑面積、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予以補償。被征收人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8、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9、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調換至多層住宅或者高層住宅的,分別按照建筑面積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調換。具體調換比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10、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貨幣補償金額。
11、被征收房屋屬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被征收房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12、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條件的具體標準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13、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鎮)只有該套住房的,產權調換面積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內不找差價;選擇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平均售價購買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額。
14、建設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應當按照不低于國家綠色建筑最低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安置住房應當按照全裝修技術標準進行裝修。
15、簽訂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協議后,建設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安置住房建筑面積。擅自更改面積超過補償協議面積百分之三部分,被征收人無償取得該面積的產權;低于補償協議面積且不超過百分之三部分,征收部門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補償被征收人;低于補償協議面積且超過百分之三部分,征收部門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二倍補償被征收人。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應當在產權調換協議中予以明確。
16、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17、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有條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18、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補償標準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三。
19、被征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20、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21、超過約定過渡期限的,對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規定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征收部門已經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22、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23、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4、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25、房屋征收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歷史文化街區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26、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予搬遷且經依法書面催告仍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7、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補償檔案應當包括:
(1)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調查摸底相關資料;
(2)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的相關會議紀要;
(3)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所依據的相關規劃;
(4)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的聽證和征求意見資料;
(5)征收補償方案、征收決定及公告;
(6)房屋征收部門與征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定的委托合同;
(7)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8)告知有關部門停止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
(9)分戶補償資料和補償協議;
(10)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對達不成協議的被征收人作出的補償決定及有關資料;
(11)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材料;
(12)監察和審計機關對征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與審計的材料;
(14)其他與征收有關的檔案資料。
二、2017年內蒙最新征地補償流程
1、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2、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說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后予以公布。
3、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影像資料)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房屋設有合法抵押權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告知抵押權人。
3、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4、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5、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八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6、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后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張貼,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報紙等媒體發布,征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房屋征收的目的、依據、范圍;
(2)房屋征收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獎勵辦法等事項;
(3)搬遷期限、臨時過渡期限和征收補償簽約期限;
(4)其他應當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7、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8、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方案。
9、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聽證會召開七日前將時間、地點通知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必要時可以公告通知。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和根據被征收人、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10、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論證會,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能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11、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市轄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轄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征收補償方案、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落實情況等相關資料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后,方可作出征收決定。
12、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由房屋征收部門設立專戶存儲、?顚S茫坏门沧魉。
13、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三、《條例》最大亮點:量化了補償標準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調換至多層住宅或者高層住宅的,分別按照建筑面積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調換。具體調換比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薄氨徽魇辗课莸母綄傥锇凑辗康禺a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貨幣補償金額!
這一條的規定有四層含義:
1、征收的房屋必須是個人住宅,其他性質的房屋不適用本條的規定。
2、如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選擇了產權調換方式,那么作出征收決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就必須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結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之間的差價。如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選擇了貨幣補償方式則不適用這一規定。需要說明的是,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要分別計算,一般應當以市場評估的方式確定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同時,為保證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和產權調換房屋價格的公平,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也應當是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3、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且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就必須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也就是說,只有同時滿足上述兩個前提條件,才適用本條的規定。如果不是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并且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則不適用這一規定。
4、在舊城區改建中,如果征收的是個人住宅中的平房,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只要選擇由平房調換至多層住宅或者高層住宅的,應當分別按照建筑面積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調換。具體的調換比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能低于本條例確定的1:1.2和1:1.3這個比例。同樣的,只有同時滿足舊城區改建和個人住宅中的平房這兩個前提,才適用這一規定。這也是本條例的最大亮點所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既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又關系到城市的建設與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希望2017年內蒙最新征地補償標準和流程能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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