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征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規范集體土地征收程序,依法維護被征收集體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中心城區(指高速公路環線圍合區域和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所轄的滬陜高速公路以南區域)和市政府批準的重點建設區域(高鐵片區等)的集體土地征收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收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批準權限,報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補償的行為。
第四條 征地補償標準按省政府公布的同期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及市政府公布的同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
第二章 工作職責及實施主體
第五條 市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中心城區征地工作。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市中心城區征地工作的指導。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跟蹤、監管區政府(管委會)征地過程中的每個環節,監管核算劃撥或出讓前的征地成本。
第七條 區政府(管委會)作為征地工作實施主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區國土資源部門、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實施轄區范圍內的征地工作,并做好征地檔案管理。
第八條 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公安、監察、農業、民政、城管、林業、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征地相關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收到征地批準文件后,將已批土地征收工作任務下達到相應區政府(管委會),并抄送市土地儲備機構,區政府(管委會)、市土地儲備機構依據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征地啟動階段。區政府(管委會)根據上級政府征地批準相關文件及時組織市土地儲備機構、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以及區國土資源部門等及時召開征地工作動員會,并公布《征收土地公告》,同時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內張貼。該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3)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地上附著物所有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墩魇胀恋毓妗饭家院螅瑩屧、搶種、搶建的各類附著物一律不予登記。
發布征地補償方案公告。市土地儲備機構會同區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征地批準的文件資料和補償登記資料,在規定時間內,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制定《征地補償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內張貼。該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4)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5)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補償款支付階段。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市土地儲備機構、區國土資源部門和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對征地區片價、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款進行結算支付。
地上附著物清理及土地移交階段。征地補償款支付后,由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及時清理地上附著物。達到凈地標準后,將征地成本及相關材料移交市土地儲備機構。
第四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使用
第十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市本級承擔的土地報批、征收、拆遷補償費用的籌措、管理和使用,財政部門依據市土地儲備機構出具的相關文書資料及時撥付資金;各區承擔的土地報批、征收、拆遷補償費用由區政府(管委會)自行籌措、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條 征地工作協調經費每畝按1萬元計入征地成本,由區政府(管委會)統一調配使用。
第十二條 征地資金兌付程序及規定:
區政府(管委會)根據需要提出撥款申請,報市土地儲備機構核撥。
集體土地補償款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分配。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款由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支付給所有權人。
嚴禁以現金形式支付補償款,嚴禁截留、挪用、滯留、侵占補償款。
第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有關部門未按征地補償款管理規定管理和使用各項征地補償款,或對征地補償款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況不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的,由區政府(管委會)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市監察、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審計、市土地儲備機構、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等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征地補償款的補償落實、分配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協助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征地補償款管理、使用和監管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土地征收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國有農用地收回補償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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