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改善濮陽市化工產業集聚區8個村莊居民生活環境和居住條件,為濮陽市化工產業集聚區進一步發展提供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濮陽縣總體規劃,特制定本方案。
一、小區位置和安置范圍
濮陽市化工產業集聚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共涉及濮陽縣戶部寨鎮和文留鎮8個村莊的征收改造,其中戶部寨鎮涉遷村莊包含堿王莊、后郭莊、前郭莊、王張村、楊樓村、江莊村共計6個村莊,文留鎮涉遷村莊包含王明屯村、林莊村共計2個村莊,安置區分為戶部寨鎮安置區和文留鎮安置區。
戶部寨鎮安置區位于戶部寨鎮工業大道以北,金堤河以西,東道期村西側,計劃安置6個村莊,征收范圍占地面積共計938.6838畝,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共計213957.50平方米,征收戶數共計1403戶,涉遷人口共計4886人。分別是堿王莊村400戶1356人,前郭莊村158戶544人,后郭莊村307戶1000人,王張村148戶560人,楊樓村162戶673人,江莊228戶753人。
文留鎮安置區位于文留鎮前草場村南,緊鄰中原油田采油一廠生活區,計劃安置2個村莊,征收范圍占地面積共計840.7272畝,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共計189405平方米,征收戶數共計1242戶,涉遷人口共計3723人。分別是王明屯村1040戶3216人,林莊村202戶507人。
本項目全部采用原地新建安置房方式進行安置,安置區總占地面積405.57畝,共建設安置房3248套,其中120平方米安置樓房2788套,80平方米安置房自費團購樓房460套。項目總建筑面積450987.7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積374324.97平方米、商業用房29199.91平方米、幼兒園8147.54平方米、社區服務站3549.86平方米、其他公共配建設施1157平方米、地下室34608.48平方米。
二、居民安置
(一)征收主體、范圍、被征收人及征收補償內容
1、征收主體
濮陽縣人民政府為本次征收主體,濮陽市化工產業集聚區管委會為本次土地征收實施單位。委托戶部寨鎮和文留鎮人民政府實施對土地及房屋、附著物的補償工作。8個村村民委員會作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具體負責征收范圍內地上房屋、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安置。
2、征收范圍
本次征收范圍是濮陽市化工產業集聚區戶部寨鎮和文留鎮8個村村莊占地和地上房屋及附著物。
3、被征收人
被征收范圍內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著物的合法使用權人為被征收人。
4、征收補償內容
(1)被征收人的補償;
(2)被征收土地的補償;
(3)被征收土地上房屋、附著物價值的補償;
(4)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1)征收范圍確定后,在征收土地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增加其他附著物的;
(2)被確認為違法建筑的。
(二)被征收土地、房屋等權屬、面積的確定
1、被征收土地、房屋權屬以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批準文件、司法文書載明的為準。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批準文件、司法文書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權屬由村民居委會出具證明,濮陽縣人民政府確認。
2、具有安置村戶籍,且長期在本村居住的村民視為安置人口。
3、籍貫為安置村,且在安置村有宅基地及住宅房屋的人員視為安置人口。
4、安置村現役軍人、大中專及高等院校在校學生視為安置人口。
(三)安置方式及辦法
1、安置方式
經濮陽市化工產業集聚區內戶部寨鎮和文留鎮(堿王莊、后郭莊、前郭莊、王張村、王明屯村、楊樓村、江莊村、林莊村)8個村村民委員會及村民代表一致同意,本項目全部采用原地新建安置房方式進行安置。
2、安置辦法
(1)具有本村戶籍無子女的夫妻兩人或一人單獨居住,有宅基的,只置換一套120平方米團購房,多余宅基給予貨幣補償;沒有宅基的不予安置。
(2)具有本村戶籍只有一個或多個女孩的安置戶,有宅基的,無論幾份宅基,只能用一份宅基置換一套120平方米團購房,并可按照團購價購買一套80平方米團購房、10平方米商業用房和不超過30平方米的儲藏室,多余宅基給予貨幣補償;沒有宅基的不予安置。符合男到女家落戶條件(男女雙方或子女在安置村有戶籍、有土地、盡村民義務并長期居住的),按本村村民予以安置。
(3)具有本村戶籍的安置戶,有一個男孩且有一份宅基的,一份宅基可以置換一套120平方米團購房,并可按照團購價購買一套80平方米團購房、10平方米商業用房和不超過30平方米的儲藏室;若有多余宅基一律進行貨幣補償。
(4)具有本村戶籍的安置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男孩,若宅基的份數與男孩數量相等,可置換相應份數的120平方米團購房,并可按照團購價購買相應份數的80平方米團購房、10平方米商業用房和相應份數的每份不超過30平方米的儲藏室;有多余宅基一律進行貨幣補償。
(5)具有本村戶籍符合安置條件無宅基的,可以按照團購價購買一套120平方米團購房、一套80平方米團購房、10平方米商業用房和不超過30平方米的儲藏室。
(6)父母已故,女兒全部出嫁的,原有宅基有近親繼承人的,繼承人又符合分戶安置的可置換一套120平方米團購房;出嫁女兒繼承的只給予貨幣補償。
(7)具有本村村籍,現為城鎮戶口且村有宅基、房屋的,無論幾份宅基,只能一份宅基置換一套120平方米團購房(不享受以團購價購買團購房、商業用房和儲藏室的權利),多余宅基給予貨幣補償;村內沒有宅基的不予安置。
(8)商業用房只限于有本村戶籍的安置戶購買,儲藏室由符合購買儲藏室條件的安置戶按團購價優先購買取得。
(9)對安置戶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按照相關規定選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價值計算補償。
(10)安置戶宅基僅有一份且面積小于0.5畝的,只用于置換安置房;宅基面積超過0.5畝部分及多余宅基,按區片征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已置換安置房的宅基,征收時不再進行任何補償。村內公共道路、小巷、公共用地、集體坑塘及歸屬具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收益歸集體所有、由村委會處置。
(四)征收補償及標準
1、征地補償費: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豫政〔2016〕48號),本項目所處戶部寨鎮和文留鎮片區征地地價補償標準58000元/畝。
2、社會保障費:根據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各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社會保障費用標準的通知》(豫勞社辦〔2008〕72號),濮陽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8800元/畝。
3、房屋補償費:本項目按每戶宅基地置換120?應安置面積,超出置換安置房面積根據(濮政文〔2014〕69號),按600元/平方米計算補償。
4、房屋裝飾裝修補償費:對被征收合法房屋裝飾裝修費用按10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償。
5、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根據《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地地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濮政文〔2014〕69號),本項目附屬物補償含地埋管線、電力設施、簡易棚、圍墻、公廁、地坪、雨污水檢查井、零星樹木等,補償標準取綜合包干補償價5000元/戶。
6、搬遷補助費:根據《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地地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濮政文〔2014〕69號),搬遷補助費補償標準為2000元/戶(4人/戶標準),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
7、臨時安置過渡費:按照300元/人?月標準補償,過渡期24個月。
8、搬遷獎勵費: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拆遷完畢的,可給予合法房屋補償部分30%的獎勵。
三、本方案由濮陽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另行確定。
四、本方案實施過程中如遇政策調整,以調整后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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