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征地面積及所在地區標準計算:一類地區14000元/畝;二類地區13000元/畝;三類地區12000元/畝。
(二)安置補助費
1.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6000元。
2.宜昌拆遷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構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補償。
3.一、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一)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按照《宜昌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住宅房屋補償金額(本市歷史舊城區范圍內的被拆遷住宅房屋按房地產市場價格增加20%確定)低于宜昌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的,按宜昌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確定。
宜昌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實行動態更新機制,由市國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拆除的房屋屬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遷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產權住宅,且該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補償。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40平方米以內部分不結算差價,超出1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建筑成本價結算差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場價結算差價。
二、搬遷補助費標準、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仍執行《宜昌市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搬遷補助費標準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搬遷補助費標準:
(一)拆遷人按戶為單位,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每戶500元。
(二)被搬遷的房屋內裝有電話、有線電視或已交納管道煤氣集資款的,拆遷人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遷移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形式或原址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按原自住建筑面積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計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按上述標準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三)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周轉房租金標準高于原租金標準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標準支付周轉房租金。
(四)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使用面積應不少于被拆遷人房屋原使用面積。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限內的水電費自負。但水電費超過原拆遷房屋地段單價標準的,超出標準部分由拆遷人支付。)
達州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07廣安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10宜賓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57南充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