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安市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制訂的?
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用地單位應當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屬于個人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支付給所有權人。
1、土地補償費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稱年產值)計算。征用耕地按年產值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產值二至三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鄰耕地標準的50%補償。
被征用土地年產值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
2、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確定:
(1)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二畝以上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三倍;
(2)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上二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五倍;
(3)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一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七倍;
(4)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上五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八倍;
(5)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十倍。
3、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必須經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支付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當季產值的50%補償;在生長期的,按當季產值的70%補償;在成熟期的,按當季產值補償。
4、被征用土地是整片林地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為:幼齡樹,按栽種投資的二至五倍補償;中齡、成熟樹木,以出材量按國家規定價格補償;有收益的經濟樹木,按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二、征地補償費用如何分配?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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