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試行】【2】
價。擴大面積代建費按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繳納。其中征收國有直管產公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不結算差價。
第十六條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搬遷費、設備拆裝費、無法恢復使用設施的重置費,按市場評估價支付。
第十七條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經營單位人員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征收部門依據勞動合同、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和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計算;商業性用房的臨時安置費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計算。
實行貨幣補償的按3個月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實行產權調換的,按季度支付。
第十八條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工商登記機關確認的有效經營執照,稅務機關認定的損益表和納稅證明為依據,按房屋征收前三年房屋實際使用效益的平均值和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第十九條被征收住宅房屋用于經營的,如被征收人工商、稅務登記證件齊全,登記地點、實際營業地點與被征收房屋相一致,可在本標準安置補償的基礎上,再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20%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共有人、兩個以上的繼承人、被贈與人等不作為獨立戶補償,所獲貨幣補償的處置由當事人通過自行協商等方式解決。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共有人、兩個以上的繼承人、被贈與人等,原房屋不具備分別獨立居住條件的,不予獨立安置。
產權調換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涉及共有、繼承、贈與等項權利處置由當事人通過自行協商等方式解決。
第二十一條凡在征收公告規定期限內搬遷的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二十二條貨幣補償基價、綜合成本價、結構調節系數、樓層調節系數由市征收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測算,并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公布。
對老城區和新城區具體區域劃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本標準未盡事宜,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二十四條集體土地上涉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標準由丹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出臺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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