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住房以拆遷當時的合法住房為安置依據,凡在動遷以前,取得合法居住房屋的住戶,均按原居住合法居室間數,參照原居住面積安置,但對原居住合法房屋單室的居住面積在十八平方米(含十八平方米)以上的,可按雙室安置。
二、按前款安置的動遷戶,居住確實困難要求擴大面積的,必須先經所在單位同意,預交代建費,并與建設單位商妥,在不超過建房單位應負擔的動遷比時,可就地代建,超過時可移地安置。
三、因危房改造,需移地安置的住戶,一律按原住合法房間數安排。
四、被拆遷戶的回遷安置,由拆遷單位負責,在住房分配上,要一視同仁,不得留好分壞,要按遷出順序先后,妥善安置。
五、全民、集體和個體商業網點,均按原合法經營用房的面積和普通標準給予還建。如必須擴大建設面積或提高建設標準的,則應自行負擔,并預付擴大或提高標準部分的全部資金。
六、工業企業,由市規劃部門指定地點,由建房單位按原合法房屋面積、結構還建或核定補償費,由被動遷單位自行建設。
七、市區內的農業戶,按原合法的面積和結構,由所在村委會、鄉、區政府負責安排建房地點,征地費由拆遷單位支付,自行移地建設。補償的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按原面積、原標準一次性撥給本人。舊房自行拆除,材料歸已。
八、住宅建設的拆遷單位,在拆遷前要先經市統建管理部門聯合登記調查,核定拆遷比例后方可拆遷。否則,不予補助超動遷比例的資金。回遷前,要對拆遷戶的自然情況,遷出時間,給房情況公開發表,以接受群眾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