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四平市區(包括鐵東區、鐵西區、四平紅嘴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四平經濟開發區)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
第三條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相關規定管理和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征地拆遷涉及農民房屋的,采取貨幣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城市遠郊和農村,主要采取遷建安置方式,由鄉村重新安排宅基地,無法安排的,給予宅基地補償費。
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采取貨幣或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采取貨幣方式補償的給予宅基地補償費,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不再給予宅基地補償費。
房屋補償的具體辦法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住宅房屋使用人因征地搬遷的,征地使用人向被征地搬遷人每戶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1000元。
在規定的搬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征地使用人要付給過渡費,按被拆遷人房屋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
同一區域、同一項目農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要與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相統一。
第六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其中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執行,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執行。征收集體林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殖水域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執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七條菜田(溫室、大棚)、水田、旱田的地類劃分及產值標準。
(一)菜田
1、溫室菜田:室內寬度6米以上,高度2.5米以上,溫室間距是溫室高度的2.5倍,東西走向,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設施,溫室內具有澆灌設施,一年四季連續生產并常年使用的。年產值標準最高不超過13.10元/平方米(8733.38元/畝);
2、大棚菜田(鋼架結構):寬度1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棚間距1米以上,生產季節有棚膜防寒設施,有澆灌條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連續生產并常年使用的。年產值標準最高不超過9.83元/平方米(6553.37元/畝);
3、大棚菜田(竹木結構):寬度6米以上,長度40米以上,高度2米以上,棚間距1米以上,生產季節有棚膜防寒設施,有澆灌條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連續生產并常年使用的。年產值標準最高不超過9.83元/平方米(6553.37元/畝);
4、露地菜田:連續三年種植蔬菜并當年生產,地勢平坦、有澆灌條件的。年產值標準最高不超過3.55元/平方米(2366.68元/畝)。
(二)水田
用于種植水稻等水生農作物的水田。年產值標準2.21元/平方米(1473.34元/畝)。
(三)旱田
無灌溉設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種植旱生農作物的旱田。年產值標準最高不超過2.04元/平方米(1360.01元/畝)。
上述農作物產值的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2?3年進行一次測定調整,重新發布實施;未作調整的,按原補償標準執行。
第八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標準按一個栽培期產值計算。成材樹、樹苗、藥材、果樹苗、花卉等經濟作物和林木按科學種植法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價格。
被征收土地上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費用;不能移植的,按照科學種植法并按當年市場平均價格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價格。
第九條對地類確定、農作物、花卉、草藥或經濟林木等補償有爭議的,由市農業、林業和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相關專家界定,以專家界定結果作為補償依據。更房超出20平方米部分或改變用途的,征地時不予補償。
第十條地上附著物由征地單位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共同協商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不能共同指定的,由征收組織實施的主體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地上附著物補償依據。
第十一條征地前,市政府發布擬征地通知書,通知書送達后,擬征收土地上新栽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新建的設施,征地時不予補償。
惡意投資建設不具使用功能的所謂溫室、大棚和其它畜禽養殖設施的,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騙取征地補償款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嚴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從事畜禽養殖等設施農業和規;Z食生產的經營者,在使用設施農用地前,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并與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充分協商一致后,三方簽訂用地協議。用地協議簽訂后,鄉(鎮)政府應按要求及時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區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或畜牧部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
符合規定的設施農用地,征地時依照原地類給予補償,生產設施、附屬設施以及配套設施通過評估確認補償價格。評估程序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加強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依法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利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集體土地機動地的發包,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發包方式、收費標準、經營期限等事項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或者組(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經三分之二同意后確定。
未按本條第一、二款規定辦理的,由發包人依法收回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
對以攫取征地補償款為目的非法轉包、破壞耕地的行為,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限期拆除地上附著物,恢復土地原貌。對相關責任人按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嚴禁機關干部以騙取征地補償費用為目的,以轉包為名購買剩余年期土地承包經營權、短期租賃集體土地或者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合伙等方式參與非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私搭亂建附著物,違者由監察機關依紀查處,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相關經濟損失由其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六條在鄉、村規劃范圍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違反《城鄉規劃法》,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改正,對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封現場,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七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九條被征收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積極支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不得無理阻撓。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市國土資源、住建、規劃、農業、林業、畜牧等部門和鐵東區、鐵西區、四平紅嘴經濟技術開發區、四平經濟開發區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嚴禁擅自設定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和政策,嚴禁超范圍、超標準補償。自立政策,超范圍、超標準給予補償,構成擾亂征地市場秩序的,一經查實,由監察和司法部門依紀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一條鐵東、鐵西區政府為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組織實施的主體,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四平紅嘴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四平經濟開發區受市政府委托,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組織實施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市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集體土地征收工作進行協調、監督、指導。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月日起施行。已經批準用地,正在實施征地拆遷的,按以前規定的標準執行;已批準用地,尚未實施征地拆遷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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