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根據《滁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要求,現將市國土房產局起草的《滁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滁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全文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報請市政府審議。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9月17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滁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czfzb@126.com
滁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9月10日
滁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590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兩區(瑯琊、南譙)人民政府全權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負責制定地塊補償方案、成立工作隊伍、開展調查認證、作出征收決定、組織實施動遷、認定查處違法建設、房屋騰空拆除等具體征收工作。
第三條市建設規劃、國土房產、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配合兩區人民政府實施房屋征收工作,承擔以下職責:
1、市規建委負責劃定建設項目用地的房屋征收界線,配合兩區城管執法局對違法建設進行認定;
2、市國土房產局負責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負責終審認證結果的抽查、房屋評估結果的審查,指導、監督各縣(市)區房屋征收工作;
3、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和相關經費;
4、市監察局、審計局負責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進行監督審計。
第四條被征收房屋實行認證制度。房屋征收工作組(隊)負責初審認證工作,區房屋征收認證辦公室負責本轄區終審認證工作,市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終審抽查工作。
第二章補償安置
第五條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及面積以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依據。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以建設規劃、國土房產、行政執法、司法監察等有關部門認證為準。
第六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價格(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安置房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區房屋征收辦公室組織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區房屋征收辦公室采取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第八條征收個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現有的安置存量房)。
(一)貨幣補償標準
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有效建房批準手續的,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給予以上補償;對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被征收房屋沒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沒有有效建房批準手續,但2005年航拍影像圖(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有的,被征收人在地塊方案規定簽約時間內與區房屋征收辦公室(或其委托的實施單位,下同)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書,并按協議書約定時間交房拆除的,房屋二層(含二層)以下部分,按市場評估價100%給予貨幣補助,二層以上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的85%給予補助。
(二)產權調換結算方式及安置房物業費
1、產權調換原則上實行“征一還一”,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均按同一時點的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結算,互找差價。
若被征收人確需改善居住條件的,可適當允許增購部分安置面積,選擇安置房時,戶型面積可上靠一個戶型。
被征收房屋按本條第(一)款貨幣補償標準計價。
2、安置房物業費。已產權調換的安置房,高層物業費比照多層收取。多層物業管理費按滁州市三級標準收取。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出租、轉讓或被繼承后,不再享受此優惠。
第九條征收個人合法產權證載經營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現有的安置存量房)。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實行“征一還一”,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均按市場評估價值據實結算,互找差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積可選擇安置小區相近面積的經營用房(產權調換面積和允許增購的面積合計不超出所選安置房的一個完整開間)。
第十條給予沿街(路、巷)實際用于經營的一層一進住宅房補助(按認證面積)。
沿街(路、巷)實際用于經營的住宅(無合法經營性用房產權證明),按住宅房予以認證補償。
對以上沿街(路、巷)實際用于經營住宅房的一層一進的部分(其有三年以上營業執照,按規定的營業范圍連續經營至今)給予適當的一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由各地塊方案制定。
此類的生產、辦公用房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租住公房的處理辦法
(一)租住市房產經營處公房的處理
征收租住市房產經營處公房,且該房是承租人唯一住房的,其承租住房低于50平方米的,若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有自建房的,自建房必須也選擇貨幣補償),產權人與承租人之間按2:8的比例分配征收補償款;若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按該房市場評估價的30%購得全部產權后實行產權調換。承租住房面積大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享受上述政策。超出部分按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給市房產經營處;
(二)承租本單位房屋的處理
被征收房屋產權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房屋產權單位負責處理好承租人的搬遷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搬遷交房拆除。
單位職工承租本單位房屋實際用于居住,且符合房改政策的,在承租人積極配合動遷、并搬遷交房拆除后,產權單位可為其房改或作價轉讓。完善相關手續后,予以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第十二條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且是唯一住房,征收公告發布之日前三年內未出售、轉讓、贈予自有房屋的,公示后無異議,被征收人選擇在規定安置地點,與被征收房屋面積相近戶型安置的(最大允許上靠一個戶型選擇安置房),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后,該戶確實難以支付新舊房屋差價款,經本人申請,履行相關程序可辦理共有產權手續,予以安置。若被征收人欲購買國有產權面積的,5年內按簽訂協議書中的價格結算;5年后按現時的市場價格結算。
第十三條符合申請公租房條件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兩區人民政府應按相關政策規定給予辦理該戶使用公租房。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一律自行過渡。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選擇期房安置的,征收人按每季度支付一次臨時安置費,至通知安置后一個月止;選擇現房安置的,征收人只支付一個月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人支付四個月臨時安置費(非住宅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十五條被征收人的臨時安置費,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費以及裝潢附屬物補償等標準按滁政秘[2014]159號《滁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滁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綜合建設成本價等指導標準的批復》文件標準執行(附件一)。
根據市場實際情況,上述標準實行階段性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拆除的,按以下優惠政策獎勵。被征收人未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或簽訂協議后未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以下優惠:
(一)個人房屋貨幣補償優惠
個人住宅和營業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同一地段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計算出與被征收房屋補償均價之間差價(均差),征收人以貨幣或非貨幣(發行房票)等形式,給予被征收房屋認證面積一定的價格補貼。
(二)個人住宅產權調換優惠
1、在征收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時搬遷的,征收人給予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同面積部分一定價格優惠;
2、選擇就近或異地安置的,可上靠一個戶型安置,超出產權調換面積的,每戶最大可按綜合建設成本價增購15平方米(不增購不享受獎勵);
3、對被征收房屋小于60平方米的住戶,每戶還允許按優惠價增購一定面積(選擇多層的給予10平方米,選擇高層的給予20平方米),即每戶可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85%購買(不增購不享受獎勵);
4、整戶選擇異地安置(地塊方案中明確)的,給予6平方米或10平方米無償面積獎勵。
被征收人選擇了就近安置,同時剩余面積又選擇異地安置的,不享受上述獎勵。
(三)給予沿街(路、巷)實際用于經營的一層一進的住宅房按認證面積獎勵。此類的生產、辦公用房參照標準執行。
在房源允許情況下,沿主要街道的,實際用于經營的個人住宅房可在指定安置點按經營用房的市場評估價75%的價格購買與認證一層一進面積相等的安置小區經營用房。每戶可選擇與認證一層一進面積相近的安置小區經營用房,增購面積不超出所選營業房的一個完整開間,增購的面積按市場評估價購買。
(四)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搬遷騰空房屋、驗收合格登記后,優先選擇安置房號。
(五)為鼓勵被征收人盡快搬遷,征收人應給予被征收人提前簽約獎勵(僅限住房和營業用房)。
第十七條2005年航拍影像圖(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上沒有反映的房屋(含簡易房),且沒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沒有有效建房批準手續的,一律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拆除的,給予150元/?的助拆費用;超出規定時間的,由城管執法局依法強制拆除。
入戶調查時搶建、搶裝的建筑一律不予補助。
第十八條對未取得合法建房審批手續(含2005年航拍圖、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2010年地籍圖上有的),超過地塊征收方案規定的期限,不簽訂協議的,又不搬遷的,由城管執法局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九條被征收人與征收人簽約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在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征收人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由區房屋征收辦公室報請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征收范圍內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獎勵處罰
第二十二條兩區人民政府應認真執行本細則,履行規定職責,依法和諧地完成本轄區內各項房屋征收工作。未按相關法規執行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屬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項目的,補償資金由市人民政府支付。市人民政府給予“區為主”工作經費和包干經費。
“區為主”工作經費按房屋終審認證(經抽查合格的)總面積×40元/平方米,包干經費按認證的航拍影像未顯示的房屋面積×15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
兩區政府按時完成房屋征收任務的,足額發放;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任務的,扣減以上經費。
滁州經開區、蘇滁產業園范圍內的房屋征收工作,上述經費由經開區、產業園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市房屋征收辦公室對兩區終審抽查核定,給予結論。按抽查面積向區房屋征收辦收取適當的工作經費。
第四章附責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冻菔谐鞘蟹课莶疬w管理辦法》(滁政[2006]44號文)廢止。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細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滁州經開區、蘇滁產業園負責組織實施本區范圍內的房屋征收工作,由所在轄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公布征收公告,下達補償決定,辦理公租房等工作。
滁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與補償
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征遷房屋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試行辦法》(滁政[2006]30號)及《滁州市房屋征收(遷)認證有關政策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兩區(瑯琊、南譙)人民政府全權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工作。各區負責制定補償安置方案、成立工作隊伍、開展調查認證、作出征遷決定、組織實施動遷、認定查處違法建設、房屋拆除等具體征遷工作。
第三條市建設規劃、國土房產、公安、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配合兩區人民政府實施房屋征遷工作,承擔以下職責:
1、市規建委負責劃定建設項目用地的房屋征遷界線,配合區城管執法局對違法建設進行認定;
2、市國土房產局負責制定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補償安置政策,負責終審認證結果的抽查,指導、監督各縣(市)區房屋征遷工作;
3、市公安局負責核定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范圍內的村民戶籍;
4、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房屋征遷補償資金和相關經費;
5、市監察局、市審計局負責對房屋征遷補償安置進行監督審計。
第四條被征遷房屋、人口安置實行認證制度。房屋征遷工作組(隊)負責初審認證工作,區房屋征遷相關部門負責本轄區終審認證工作,市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終審抽查工作。
第二章補償安置
第五條被征遷房屋的結構、用途及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依據。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以規劃建設、國土房產、行政執法、司法監察等有關部門認證為準。
第六條房屋征遷補償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和按認證的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面積補償安置兩種方式: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遷房屋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有效建房批準手續的,按照被征遷房屋重置價(按市人民政府相關文件執行)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給予以上補償;對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被征遷房屋沒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沒有有效建房批準手續,但2005年航拍影像圖(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有的,被征遷人在地塊方案規定簽約時間內與區房屋征收辦公室(或其委托的實施單位,下同)簽訂征遷補償協議書,并按協議書約定時間交房拆除的,給予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
(二)實行按人口安置面積選擇安置房的,按以下方式結算:
1、被征遷人住宅人均建筑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按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標準計算安置面積,并按被征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與安置房重置價相互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被征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
2、被征遷人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補齊其安置面積,補足部分由被征遷人按安置房重置價購買;放棄補足部分的,由征遷人按安置房重置價給予貨幣獎勵。
(三)被征遷人放棄應安置人口享受安置面積的,征遷人按安置房重置價給予貨幣獎勵。
第七條征遷人應按相關規定給予被征遷人人口安置,計算人口安置以各地塊征遷公告之日作為截止時間。
(一)被征遷人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戶籍仍在本村民組的人員。安置房屋面積按人口人均40平方米面積計算。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計入安置人口:
1、當地戶籍和本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士官(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勞教人員等;
2、1998年以后(含1998年)大、中專畢業生,入學前為本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畢業后戶口遷回本市,未被黨政機關錄用的;
3、一方是征遷范圍內村民組集體組織成員,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戶籍在異地,若實際長期在此居住,且異地沒有住房和宅基地或者也沒有享受到相關福利房政策的,是本市轄區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又自愿放棄當地宅基地的;
4、原為本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招工等原因轉變戶口性質,仍在原籍居住且未享受相關福利房政策的;
5、市房屋征收辦公室認可的情況(可參照本省其它市、縣的相關規定)。
(二)獨生子女及本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或“雙女戶”的,增加一個安置人口(相關優惠政策不重復享受)。
(三)在征遷公告公布之日前,因結婚等原因符合分戶條件的,按分戶處理;符合分戶人員由所在村(社區)主要負責人簽字后予以公示。
(四)壹人戶按80平方米安置,但夫妻雙方離婚且未再婚都在征遷范圍內的每方按40平方米/人安置。
(五)2008年7月31日以后遷入本村民組的戶口,除以下三種原因遷入外,一律不得認證為安置人口:
1、因婚嫁,隨夫(婦)遷入的;
2、因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新出生嬰兒隨之入戶遷入的;
3、年滿60周歲以上,其子女是唯一贍養人,投靠遷入的。
(六)被征遷人家庭的應安置人口中已在其它地塊征遷時享受過安置政策的,不再予以認證安置。
第八條本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籍在本村民組的,下同),符合《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實行辦法》規定,有有效證明或2005年航拍圖有的被征遷房屋不足人均40平方米,其未經審批建設,且2005年航拍圖無的房屋,若被征遷房屋是其唯一住宅,其一直未出售或轉讓過宅基地和有有效證明或2005年航拍圖有的房屋(具體出售或轉讓情況,由村、隊、辦事處三級證明,并經公式無異議后確認),且在征遷通知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并交房拆除的,2005年航拍圖無的房屋可沖抵補齊人均40平方米(有出售或轉讓房屋的,其面積應從沖抵面積中扣除)。沖抵面積部分房屋價格按建筑材料成本價計算(框架結構約600元/?,磚混結構約500元/?,磚木結構約400元/?),沖抵后剩余的2005年航拍圖無的房屋仍按違法建設處理。未按征遷通知規定時間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的,一律按違法建設處理,不予沖抵。
第九條2005年前因發展小城鎮,地方政府鼓勵周邊居民在小城鎮所建房屋,有有效權屬證明或者有效建房批準手續,屬農業戶口被征遷人退出原籍宅基地的,屬非農業戶口被征遷房屋是唯一住房的,可按下列方式予以認證:
1、本鎮(辦事處)轄區內的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家庭人口認證安置;
2、非農業戶口和本鎮(辦事處)轄區以外的農業戶口,在證載或批準建設面積內,結合產權人戶籍家庭人口認證安置。
第十條除上述情況以外,本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口,一律不予安置。被征遷房屋是2005年航拍影像圖(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有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經調查,被征遷房屋是2005年航拍影像圖(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前建設或購買(需提供原始購地建房手續或村民組、村委會或社區、鄉鎮或辦事處三級證明),實際居住至今且是其唯一住房的,經公示無異議后,每戶可按安置房綜合建設成本價購買一套不超過100平方米住房;被征遷房屋認證面積不足100平方米的,按被征遷房屋實際面積購買,不足80平方米的,可購買80平方米,差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購買。
第十一條被征遷人安置時堅持“一戶一宅”的原則,必須依房確定被征遷戶,除能提供合法產權證明外,一棟自建樓房只能認定一個被征遷戶,以建房報批原始材料為依據。沒有相關資料證明,以村民組、村(社區)、鄉鎮(辦事處)三級確認的戶數為準。
第十二條對沿道路實際用于經營的住宅用房(具有三年以上營業證照,并且自領取證照后,按照規定的范圍連續經營至今,提供納稅憑證),可按實際用于經營的一層一進認證面積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補助按各地塊補償方案制定的標準為準。
第十三條拆除五保戶的住房按照地塊征遷方案貨幣補償,由村民委員會代為辦理。
第十四條拆除農用公共設施時,按市政府有關規定,由涉農部門參與蹉商,進行貨幣補償或修復。
第十五條拆除出租(出借)的住宅,對使用人不予安置,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處理好租賃關系。
第十六條拆除產權不明的房屋,由征遷人按規定將補償結果予以公告;逾期無人主張產權的,征遷人將所補償的款物交給有關部門代管,在此過程中征遷人申請公證部門對被征遷房屋證據保全后,予以拆除。
第十七條被征遷房屋的重置價、臨時安置費、搬遷費等標準按《滁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滁州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征遷重置價格等標準的批復》(滁政秘[2014]160號)、《滁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滁州市安置房綜合建設成本價格的批復》(滁政秘[2015]67號)相關文件執行。根據市場實際,上述標準實行階段性動態調整。
享受安置的被征遷人一律自行過渡,征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費。選擇期房安置的,征遷人按每季度支付一次臨時安置費,至通知安置后一個月止;選擇現房安置的,征遷人只支付一個月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的,征遷人支付四個月臨時安置費。
第十八條被征遷人在征遷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區房屋征收辦公室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拆除的,按以下優惠政策獎勵。被征遷人未在征遷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或簽訂協議后未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以下優惠:
(一)為鼓勵被征遷人早遷、快遷,征遷人給予被征遷人提前搬家獎勵。在征遷通知規定的獎勵時間段內簽訂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并交付騰空房屋拆除的,征遷人按被征遷房屋總價值(以認證房屋面積按貨幣補償方法計算)的15%給予獎勵。每推遲一天,遞減1.5%,超出上述時段未搬遷的,被征遷人不再享受獎勵。
(二)對在規定時間內搬遷,選擇高層安置的,比照多層安置房重置價結算。
(三)騰空被征遷房屋后抓鬮選擇安置房。
第十九條2005年航拍影像圖(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無的房屋未經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建設的,不予認證的房屋一律視為違法建設,不予補償安置。若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拆除的,給予150元/?的助拆費用;超出規定時間的,由城管執法局依法強制拆除。
入戶調查時搶建、搶裝的建筑一律不予補助。
第二十條對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的房屋(含2005年航拍影像圖有的,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超過規定的期限,被征遷人拒不簽訂協議,拒不搬遷的,由區城管執法局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一條被征遷人與征遷人簽約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本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補償安置后,不再享受集體土地上宅基地權利。
第三章獎勵處罰
第二十三條兩區人民政府依照本細則,履行規定職責,依法和諧地完成本轄區內各項房屋征遷工作。未按相關法規執行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屬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遷項目的,補償資金由市人民政府支付。市人民政府給予“區為主”工作經費和包干經費。
“區為主”工作經費按房屋終審認證(經抽查合格的)總面積×40元/平方米,包干經費按認證的航拍影像未顯示的房屋面積×15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
兩區政府按時完成房屋征遷任務的,足額發放;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任務的,扣減經費。
滁州經開區、蘇滁產業園范圍內的房屋征遷工作,上述經費由經開區、蘇滁產業園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市房屋征收辦公室對各區房屋、人口安置終審抽查核定,給予結論。按征遷的房屋面積向各區房屋征收辦收取適當的工作經費。
第四章附責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滁政[2008]35號)廢止。
第二十七條滁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征遷房屋及附屬設施,適用本細則。規劃區以外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細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補償安置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滁州經開區、蘇滁產業園負責組織實施本區范圍內的房屋征遷工作,由所在轄區人民政府作出征遷決定、公布征遷公告。
達州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07廣安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10宜賓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57南充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53